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7號
原 告 繁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清繁(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翠萍 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子澄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游松輝
上列
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3月9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言詞辯論,
並再開
準備程序,定106年4月13日下午2時30分為準備期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