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8號
105年8月11日
辯論終結
原 告 史
乃鑑
送達代收人 王玉芬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潘文忠(部長)
訴訟代理人 吳志偉
許進德
律師
劉金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教師升等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4 年11
月19日臺教法㈢字第1040160545號函所檢附教育部中央教師
申訴
評議委員會104 年11月16日申訴評議,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程序事項:被告之代表人於訴訟進行中由吳思華變更為潘文
忠,
茲由新任代表人具狀向本院聲明
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係○○學校財團法人○○大學(下稱○○大
學)副教授,該校以民國103 年10月27日○○秘字第103160
0292號函檢送原告資料,向被告申請以專門著作送審原告升
等為教授。經被告就該專門著作相關學術領域之簽審顧問,
就專業領域考量後推薦3 位審查委員加以審查,審查結果為
2 位審查委員給予不及格分數,1 位審查委員給予及格分數
,為不通過,被告
爰以104 年7 月27日臺教高㈤字第104007
9899號函(下稱原處分)復○○大學有關原告未獲通過教授
升等資格,並請其轉知原告。○○大學轉知原告後,原告不
服,提起申訴,經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
評會)評議申訴駁回,並經被告以104 年11月19日臺教法㈢
字第1040160545號函檢附104 年11月16日申訴評議書(下稱
申訴評議)予原告。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原告主張
略以:
㈠依司法院釋字第462 號解釋意旨,可知教師升等評審固應尊
重專業審查意見,
惟行政法院對於審查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
,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仍應加以審
查,以維受審查人之程序權。
㈡
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第2 款、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審定辦法(下稱審定辦法)第7 條第2 款、第25條第2 款、
第26條、第27條前段等規定,可知被告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
複審作業時,除以學位或文憑送審者外,須先區分教師送審
之成果屬性,究屬學術性質之專門著作,抑或屬實務技術性
質之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再依其屬性,遴選所屬學
術或實務領域之顧問分別推薦3 位學者專家或3 位具實務經
驗之教師專家審查。原告此次送審教授資格,代表著作為"
Development of a small Fuel Cell Underwater Vehicle"
(小型燃料電池水下載具之研製),加諸其餘參考著作
"Experimental tests of an air-cooling hydrogen fuel
cell hybrid electric scooter" (摩托車氣冷式氫燃料電
池實驗)、"Development and dynamic characteristics
of hybrid fuel cell-powered mini-train system"(小型
火車混合燃料電池研製)、"Field Demonstration of
Hydrogen PEM Fuel Cell/Lithium-Ion Battery Hybrid
Electric Scooters in Taiwan"(鋰電池與燃料電池混合應
用)等,並有LED 應用等共計6 篇文章。相關專業綜合實務
、學術、研究分析,並橫跨機械、動力、電力、光學等專業
。是依審定辦法第25條第2 款、第3 款規定,應以所送審著
作同一領域之學者專家始能參與審查,如非該領域之學者專
家,因屬不同領域而欠缺該領域之專業知識,自無從為客觀
專業審查,故審查委員是否為送審著作領域之學者專家,攸
關審查程序是否合法,自應
予以究明。本件被告應依原告送
審之全部著作內容所屬主要領域專長項目,遴選具相同或相
近領域專長之審查委員,始有足夠專業能力就代表著作及參
考著作作出正確、客觀和公正之審查。惟審查意見僅有主觀
判斷評價,未見具體指教,原告對其專長領域是否足以審查
前揭文章,甚感疑惑,且歷經申訴,仍未見被告說明審查委
員學術專長領域。則被告遴選審查委員審查原告之送審著作
,恐有違反審定辦法第25條第2 款、第3 款規定。
㈢又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 項、教師法第10條、專科
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8條,及格分數因是否採計「
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者」
與否而有所不同,評價方式自應
確保其差異得以展現。亦即因教學服務等換算及格底線分數
者,需確保其維護大學育養英才之付出得以反映在獲取教授
資格上,而不是讓學者僅追求個人研究成就,而輕忽育才之
責。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乙表)上,
竟將及
格底線分數列於總評欄上,欲影響評分,使及格分數設定之
差異失其效果,而無法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
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著作審查意見表(甲表)
所載之審查評定基準:「1.教授: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
者。」乃增加
法律所無之限制,本件評審委員亦持「未在該
學術領域內發表析論深入之獨特及持續性著作…」為不予通
過之理由。故相關評審表格之
適用,不足以作成公平正確之
評量,違反
法律保留原則與正當程序。
㈣原告乃經○○大學內部嚴格初審程序通過,方報請被告複審
。並有數份專業委員填核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
見表」可資為參,其及格底線分數甚至設定為70分,高於被
告所委託評鑑之及格底線分數,容有司法院釋字第462 號解
釋所謂大專院校自行審查應受尊重之效果。
㈤第1 位委員64分不通過,其審查意見謬誤之處:
1.「水下載具」屬水下操作與動力運轉之高危險性、系統複
雜之高科技產品,非一般陸上運輸載具所能比擬。否則我
國軍在苦等20年,盼望美國協助獲得潛艦未果後,開始訂
定自行研發策略,並於104 年11月11日透過科技部工程司
提出國內各大學「水下載具應用技術先期研發專案計畫」
計畫徵求公告。
2.原告早於91年10月23日受邀於中正理工學院擔任第7 屆車
輛工程學術研討會大會報告人即提出呼籲,須重視德國正
研製燃料電池為推進動力的U-212 型潛艦,目前不但德國
212 型潛艦早已服役多年,其他如韓國U-214 型潛艦(購
買技術,國內組裝)、義大利也完成採購,共數十艘已完
成整備且擔任戰備服役中。
3.原告自92年即開始投入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研發工作(能
源雜誌),憑藉以往個人學經歷(勝利之光86年3 月)與
永不放棄研究開發新產品精神,四處尋找資源,完成第1
代、第2 代、第3 代燃料電池供電系統之開發(中國機械
工程第32屆研討會),目前正精進水下小型燃料電池動力
系統載具設計與開發(國科會105 年度產學計畫),同時
持續申報第4 代氫、氧氣回收系統研發計畫(國科會10 6
年度一般專題研究計畫),
俾能完成「氫氣與氧氣回收再
循環利用之水下載具燃料電池動力系統」最後一哩路的研
發工程。
4.綜上,「貢獻度在工程技術建立,學術性不高」之評審意
見,將抹煞科技學習與追求的實踐目的與價值。尤其台灣
目前教育與經濟水平的快速下墜,其因不都是說一口好話
、寫一手好文章、但事情就是做不到。況且從國外多次學
術會議邀約原告投稿與前往擔任報告人,不都是根據原告
國際期刊SIC 內涵與水準,但審查人簡單一句「學術性不
高」即推翻所有研發成果與價值,甚亦忽略國內亟需的水
下載具動力系統的研發科技。與相關教授資格審核之目的
性,相去甚遠。
㈥第2 位委員65分不通過(及格底線65.98 分)之審查意見,
有如下謬誤:
1.如依審查者意見,國外軍用燃料電池潛艇早已實用化,則
本國則無須再投入資源研發?那為何科技部工程司會在10
4 年11月11日提出自105 年4 月1 日至106 年3 月3 日,
1 年期新臺幣450 萬元之計畫徵求公告─「水下載具應用
技術先期研發專案計畫」?其專案目標在①促使學術研究
轉為應用技術和產學合作;②培育碩、博士及水下載具應
用技術人才;③全國各大學的研究設備能有效整合,人力
與設備做適當分工;④規劃技術應用框架及其產出。
2.原告運用最微薄的經費、最簡易的設計與最少的加工費用
,從①桌上實驗氣冷式燃料電池電發電系統;②水冷熱交
換燃料電池發電系統;③燃料電池機車;④燃料電池小汽
車;⑤燃料電池小火車,循序推進至研發「密封型燃料電
池供電系統
暨水下載具」計畫,所開發技術與研製產品價
值不是越來提昇嗎?
3.目前「密封型燃料電池供電系統暨水下載具」開發工作已
推動與實際執行多年,獲產、官、學、研多個單位的支持
與協助。且同時在設計、研究、製造過程中,提供與培育
出不少學生對水下載具各系統設計技術與製造的學習機會
。所完成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與載具,不都是在整合國內
多種不同工廠與專業技術人才之具體作為。
4.原告曾受邀至臺灣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參訪與討論其
已進行規劃與設計兩年的雙人水下載具現況,取得未來水
下載具仍以採用燃料電池發電取代現行蓄電池為佳與合作
共識。另原告亦拜訪目前生產愛河太陽能動力船,且未來
規劃生產水下觀光船之靖海造船廠,惟因該公司對國內水
下船舶製造技術有疑問,而有向國外採購技術、國內組裝
之意念。此不都是研製目標與方向往未來實用與商業化實
踐之具體行為。
5.考量任何新產品的開發當然首需學術與理論的分析,加工
應用技術的考量,但更需雛型產品的先期製作、性能測試
、工程發展長期驗證與後續的持續改善工作。新產品絕不
可能短期開發後一蹴可幾,盡善盡美而投入市場。大家都
知道凡事起頭難,一個新產品從無到有最困難,但批評與
挑剔新產品的缺點最容易。
6.我們可以拭目以看,頃從科技部工程司釋出之「水下載具
應用技術先期研發專案計畫」,從開始應用先期技術研發
至雛型水下載具研製至下水成,再到正式成軍服役時間需
要多少年?屆時也許審查委員就不會提出對原告目前研究
成果與價值的如此批判了。
㈦原告提出行政訴訟,並提出額外的
佐證資料,只是期盼再次
審閱者能了解原告的學習、工作、研發、學校授課歷程與做
到那裡、說到那裡、寫到那裡的精神。原告自我期許,並認
為;個人有能力只要在能獲得極微小的資源下,只要訂定長
期正確的高科技產品開發目標,雖人在學校授課的同時,仍
能進行如此龐大而複雜、未來市場所需的「水下載具使用之
燃料電池動力系統」之國內新產品。本項科技產品在研究開
發階段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產品與配合測試之「動力載
台之水下載具」產品,均同時併作教學與實驗授課平台。雖
雛型載具製作略顯粗糙,但麻雀雖小,五臟俱全,該有的載
具浮力平衡、配重、散熱、控制、傳動暨水密封功能均納入
考慮與計算,其研製產品技術絕對超過大學部的專題水準。
最重要的是「燃料電池供電系統」與「水下載具」研發與加
工製造進度相互配合,並將後期所完成的成果,同時於申請
國際SIC 期刊的發表。目前有均獲得一定的回響,接獲引用
、邀稿與邀請學術論文演講。發表的國際期刊亦屬優質期刊
,合計總點數(Impact Factor )在○○大學也已超過升等
教授之水準。原告在校講授「再生能源」、「氫能技術」、
「系統工程」、等課程,早已將學術理論與技術應用揉合成
一體作為教學內涵,學術與應用技術已不易做細部切割了,
否則科技部工程司計畫徵求公告「水下載具應用技術先期研
發專案計畫」到底屬「學術研究」,還是「應用技術」研發
?被告應該要說明3 名審查人有哪位可以獨立完成水下密封
型純氫純氧獨立供電系統,但是原告有此能力,為了進行研
究,自行特製一艘水下載具,來完成實驗驗證。
㈧系統工程跨越多個專門學問、專長領域,內涵泛指欲達成一
件複雜之工程任務所需之專業,原告在美國就讀機械專業、
在英國就讀材料專業,還在學校教授系統工程多年,於本件
的複審人員如果真的有看完原告申請所提出之論文、代表著
作等,就不會作成不通過審查的結果。原告研究燃料電池系
統超過14年,研發個人小潛艦專用電池已經第4 代,實際進
入或參觀各式潛艦將近10艘,研製完成船舶動力系統4 套,
目前進行研發雙人燃料電池,預計10月份完成下水,近5 年
已完成中科院與國科會4 個研究案,預計繼續會獲得其他的
研究案。對於本件審查委員的見解,原告不同意,願就審查
委員之意見逐項解釋、說明並提出驗證。綜前所述,被告應
作成通過原告教授資格之
行政處分,方符相關規範。
㈨聲明求為判決:1.原處分、申訴評議均
撤銷。2.被告對於○
○大學103 年10月27日○○秘字第1031600292號教授資格審
查之申請,應作成通過教授資格審查之行政處分。
四、被告答辯略以:
㈠本件審查委員,係依法由被告送請簽審顧問,經簽審顧問推
薦後產生,其資格並無疑問: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
4 項、教師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第10條、審定辦法第25條
第2 款及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委員遴選原
則(下稱遴選原則)規定,有關審查人遴選係由被告送請該
領域簽審顧問就原告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填載之學術領域
、相關學經歷背景、任教科目、代表著作摘要及7 年內參考
書目內容等,做一綜合性之評估後,推薦審查人選。本件原
告履歷表所填代表著作之學術領域為「工-機械工程」、任
教科目為「綠色能源及系統工程」,被告依據簽審顧問建議
,送請具該學術領域專長之3 位學者專家審查於程序及專長
,均屬合法適當,此部分也經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於原
告申訴時復行評議過。審查委員與原告送審著作是否為「相
同」或「相近」之學術專長領域,具有高度專業性,屬簽審
顧問之專業判斷,故除非能證明簽審顧問於審查推薦時,有
未遵守法定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
因素等違法情形或提出具有專業學術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
認定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最高行政法
院100 年度判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
參照)。原告
指摘審查委
員欠缺系統工程方面專長,審查其著作會有偏差等語,純屬
臆測。
㈡原告質疑審查程序中,將及格底線分數列於總評欄上,意欲
影響評審主觀認定及格與不及格。惟依審定辦法第28條規定
,本件原告送審案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其及格分數為65.98
分,為使審查人了解及格分數,以利審查,標示及格分數,
本屬適當、符合常情,況且若未標示,依照審定辦法,係以
70分為及格,豈非更不利於原告。
㈢原告質疑審查內容及結果,惟依司法院釋字462 號解釋意旨
,本件既經審查委員(專家)作出專業認定,其結果自應受
尊重,不能驟然否定審查結果。原告雖一再強調其代表作及
著作具有技術實用價值,然原告既然以「專門著作」類別送
審,
而非以技術報告送審,爰依該類別之教授評定基準「應
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
者」,學術價值乃為論斷之依據,這也是審查委員審查結果
認定原告不足之處。至於原告主張部分有價值論文未列入參
考著作,以致於審查委員無法窺諸其研究全貌,而認定其研
究成績差,然此乃因該等參考著作不符審定辦法第1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形式要件,經被告函請學校究明,經原告刪
除後重新函送審查所致,自不得列入參考著作,此乃至明之
理。
㈣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
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有原處分(本院卷第52至57頁
)、○○大學103 年10月27日○○秘字第1031600292號函(
原處分卷第6 至12頁)在卷
可稽,應認屬真實。本件
兩造爭
點則為:審查委員是否符合具備專業資格?審查結果有無
違
誤?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教師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
定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行之。教師經
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
書。」第10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次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1 項及第4 項
分別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
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
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又按「大學教師
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
,並涉及人民
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
依據外,
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
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
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
比例原則。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
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
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
由真諦之所在。……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
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亦經司法
院釋字第462 號解釋闡述
綦詳。
㈡再按被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 項及教師法第10條
之授權,訂定發布審定辦法,其中第1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本條例第14條第2 項所定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
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
經
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
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
之著作。……」第23條規定:「教師資格審定,由學校辦理
初審及本部辦理複審。」第25條第2 款規定:「本部複審作
業,規定如下:……二、以專門著作送審者,依所屬學術領
域歸類後,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審查。
」第26條規定:「本部辦理複審時,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
)、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之評審項目、基準,由本部
定之。」第27條規定:「專門著作、體育成就證明、技術報
告送審者,本部一次送三位學者專家審查;以作品、藝術成
就證明送審者,本部一次送四位學者專家審查。審查人不得
低階高審。」第28條規定:「(第1 項)本部辦理複審時,
其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分數以七十分
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第2 項)任教學校採計
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者,前項審查及格分數以七十分及學
校所報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及比率,換算送審人及格底線
分數。但經換算後及格底線分數低於六十五分者,以六十五
分為及格底線分數。(第3 項)前項及格底線分數之換算方
式,以評分總分一百分為滿分計算,學校教學、服務與輔導
成績占總成績之比率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於
學校章則定之。」第29條第1 項規定:「本部辦理複審時,
以專門著作、體育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其審查結果
,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第31條規定:「本
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學校應自收受
審定結果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送審人。」第35條第1
項規定:「教師資格經審定合格者,由本部發給送審等級之
教師證書。」被告並依上開辦法第26條規定,就複審作業之
評審項目及基準訂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甲
表)、(乙表)供所聘之學者專家填載,以求審查者能據其
專業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其中就理工農醫等類
科送審等級為「教授」者之著作審查意見表(甲表)載明審
查評定基準乃「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
重要具體之貢獻者」,而就其送審之代表著作(5 年內及前
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列出評分項目「研究主題」、「
研究方法及能力」、「學術及實務貢獻」各項占分比率依序
為5 %、10%、35%,再加計「7 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
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占50%之評分結果,
若送審人未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者,其著作審查成績及格分數
為70分;若送審人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則以「(70-教學服務
成績比重)/研究成績所占比重(及格分數最低不低於65
分)」,附註並載明:「1.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
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2.送審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
論文之一部分。
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
格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
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3.『7
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
就』包含代表著作(5 年內前一等級);……」另於審查意
見表(乙表)訂有「審查意見」乙欄,說明「本頁於送審人
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可以條列方
式敘述,並儘量以電腦打字,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再於「優點」方面細分:「內容充實見解創新」、「所獲
結論具學術價值」、「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研究能力佳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七年內(含代表著作5 年內)研
究成果優良」「其他」各欄;「缺點」方面細分:「無特殊
創見」「學術性不高」「實用價值不高」「無獨立研究能力
」「七年內(含代表著作5 年內)研究成績差」「研究方法
與理論基礎均弱」「不符合該類科學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內容不完整」「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
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代表著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
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涉及
抄襲或其他違
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其他
」各欄,另「總評」方面列出「一、本案及格底線分數為ˍ
分。本人評定本案為□及格、□不及格。二、本案如經勾選
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著作屬學位論文…
』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等3 項之一者,依專
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訂辦法第11、第12、第37條規定,應
評為不及格成績。」經核尚符母法意旨,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462 號解釋意旨,且無濫用權力
等違法瑕疵,於升等評量時自得以之為據。
㈢末按遴選原則規定:「審查委員之遴選,應配合送審人之學
術專長,如送審著作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著作之
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經核上開遴選原則,係被
告本於中央主管機關職權,為執行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複
審作業之必要,對於教師以專門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技
術報告送審,應如何遴選審查委員所為細節性、技術性之補
充性規定,並未逾越前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及審定
辦法規定之規範意旨及限度,被告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
作審查委員之遴選,自得適用。又按教師資格審定以著作送
審查,被告遴選之審查委員是否為教師送審著作所屬領域之
學者專家,攸關審查程序是否合法,依司法院釋字第462 號
解釋意旨,即應予以究明,是被告辦理原告申請教授資格審
定之複審作業,應依原告送審之全部著作內容所屬主要領域
專長項目,遴選具「相同」或「相近」領域專長之審查委員
審查原告之送審著作,而依上引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5條第
2 款之規定,以專門著作送審者,被告遴選審查委員之程序
,係由被告聘請該著作所屬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進行複
審;且審查委員與原告送審著作是否為「相同」或「相近」
之學術專長領域,具有高度之專業性,
核屬於簽審顧問之專
業判斷,故除非能證明簽審顧問於審查推薦時,有未遵守法
定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違
法情形;或提出具有專業學術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認定之
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參照)。足見教師升等評審固應
尊重專業的審查意見,惟行政法院對於升等與否決定的作成
是否遵守相關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情
事,仍應加以審查,以維受審查人的程序權。又所謂
正當法
律程序,乃指
行政機關行使一切權力致侵害或限制人民權利
均須遵行之原則。
是以審查委員就教師升等之著作是否符合
學術研究與教學品質所作之專業判斷,除非有足以動搖該專
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之情事,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㈣經查,原告係○○大學副教授,該校以103 年10月27日○○
秘字第1031600292號函檢送原告資料予被告,申請以專門著
作送審原告升等為教授。依原告於103 年12月19日所填載之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載,其學術專長:機械工程;任教科
目:綠色能源、系統工程;代表著作為"Development of a
small Fuel Cell Underwater Vehicle" (小型燃料電池水
下載具之研製),所屬學術領域:工-機械工程,審查類科
:理工農醫,其他參考著作為"Experimental tests of an
air-cooling hydrogen fuel cell hybrid electric
scooter"(摩托車氣冷式氫燃料電池實驗)、"Development
and dynamic characteristics of hybrid fuel
cell-powered mini-train system" (小型火車混合燃料電
池研製)、"Field Demonstration of Hydrogen PEM Fuel
Cell/Lithium-Ion Battery Hybrid Electric Scooters in
Taiwan" (鋰電池與燃料電池混合應用)及LED 應用等共計
6 篇文章,有○○大學上開103 年10月27日函及相關資料
在
卷可稽(原處分卷第6 至12頁)。經被告按原告之送審專門
著作所屬學術領域歸類後,送請該學術領域之簽審顧問,依
據原告相關學經歷背景、任教科目、代表著作摘要及前一等
級之後暨7 年內參考著作等為綜合性之評估後,推薦該學術
領域之3 位專家學者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為2 位審查委員給
予不及格分數64分及65分(皆未達65.98 分),1 位審查委
員給予及格分數86分,仍為不通過,被告爰於104 年7 月27
日以原處分復知○○大學有關原告未獲通過教授升等資格,
並請其轉知原告,有教師資格審查簽呈表(原處分卷不可閱
部分第1 頁)、審查人背景資料一覽表(本院卷證物袋)、
原處分(本院卷第52至57頁)在卷可稽。經檢視上開資料,
該3 位專家學者均為大學教授,其專業背景及學術專長領域
,包括防火測試研究、熱流分析、能源材料、電池技術、內
燃引擎、大陽電池及燃料電池,任教科目包括能源技術、計
算熱流、燃料電池、電池技術、材料熱力學、綠色能源,與
原告送審著作之學術專長領域,並無不相同或不相近之情形
,又核其所推薦審查委員,並未牴觸被告所訂定發布之遴選
原則,亦無未遵守法定程序,或基於錯誤之事實,或夾雜與
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以致動搖該專業認定之可信度與正確
性等違法情形,是簽審顧問遴選擔任原告送審之審查委員,
自無何專門學術資格不備之情形,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62 號
解釋意旨,被告所聘簽審顧問推薦審查委員所為本件審查,
自應予以尊重,尚難認該審查委員有不適格之情形。
㈤至原告爭執審查委員欠缺系統工程背景,資格有所不備
云云
。惟經被告再次徵詢本件簽審顧問有關審查委員有無系統工
程背景之問題,該簽審顧問則具體指出3 位複審之審查委員
都有多年從事燃料電池的研究(相關論文及計畫),並認其
有能力審查,有其回覆文件在卷可稽(被證6 ,證物袋)。
又其中1 位審查委員回應:「1.所謂系統工程乃屬於一門包
含多個專長學門,且跨越專長領域的工程,其內涵泛指欲達
成一件複雜的工程任務所需之專業。……。一般工學院(包
含機械工程、材料工程、能源工程、土木工程、和車輛工程
)的大學基礎課程(學士階段)中都會涵蓋系統工程的概念
,此一系統工程的觀念,在研究所(碩士、博士階段)的各
專門領域逐漸深化理論、加強使用之工具和方法。各種專長
工程師必須受過系統工程之訓練,……;2.本件相關之系統
工程有⑴燃料電池系統、⑵船舶動力機械系統和兩者結合之
系統工程。……;3.本審查委員為……應已具備燃料電池系
統專業。」(被證7 ,證物袋)另1 位審查委員則稱:「審
查委員待過國際性系統設計與製造公司、財團法人研究機構
,亦與國內外國防及私人公司機構合作開發從基本學術觀念
至實際系統產品,從事此行亦已快四十年經驗,故能體會申
請者(即原告)在學術界從事『水下載具系統研發實作』之
困難與苦勞……」(本院卷第240 頁)足見上開審查委員原
具系統工程專業,原告之主張,並非可採。
㈥又查,審查委員業就原告之代表著作是否符合擬申請升等教
授等級之教師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
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之審查評定基準,加以評量。乙審查
委員指出:「……本篇(代表著作)論文以開發組裝技術為
主,主要貢獻在實務經驗之累積,而在學術理論之貢獻較不
明顯。論文由申請人(即原告)與另外三位合著人合作完成
,申請人為第一作者,通信作者則為助理教授○○○,其餘
為技術員,主要貢獻度在工程技術的建立,學術上創新的貢
獻較低。」「參考著作總共發表6 篇,其中同樣有3 篇發表
於SCI 國際論文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1 of hydrogen
energy,均為燃料電池載具之研製,其中第1 篇合著情形與
代表作相同,第2 篇則與助理教授○○○(通信作者)合著
,惟有第3 篇以申請人為論文之通信作者。第4 篇發表在
Renewab1e and sustainable energy reviews,為LED 的應
用,有五個單位5 位合著人,申請人排位第3 ;第5 篇在
Advanced materia1s research ,為鋰電池與燃料電池的混
合應用,有4 位合著人,申請人排位第3 。第6 篇則屬於研
討會論文,主要在太陽能教具之設計,可能未經嚴格審查機
制篩選發表。參考著作所獲結論具有實用之價值,可惜在學
術價值上沒有明確具體之說明。」「綜合送審人在代表著作
與參考著作等項目之綜合表現,雖然在能源載具的開發上與
校內、校外多位專家合作,已有實務上之貢獻,可惜,並未
在該學術領域內發表析論深入之獨特及持續性著作,本案之
申請人尚未顯示其獨立研究能力及重要具體之貢獻,仍未能
符合升等教授之資格。建議申請人繼續努力,
俟在該學術領
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方能推薦其
升等教授之資格。」丙審查委員則指出:「本代表作……設
計觀念可行……惟此提議並非創新或新穎構想,實際軍用潛
艇早已實用化,本研究主要工作在各組件安裝與系統測試,
並從頭開始設計系統,但可能周邊技術人員皆非專業,雛型
設計組裝離實際應用或商業化仍極度遙遠,亦未能提出任何
降低價位或性能提升之具體建議,故廠商採用可能性不高,
後續仍待努力繼續改進。」「從學術觀點審查此代表作,亦
未見任何學術觀點提出創新設計概念或新穎之處,所有設計
組裝方法手段,具大學部專題水準,適合帶領學生進入此混
成動力領域,惟未具學術價值。詳閱申請者(即本件原告)
其他參考著作,申請者過去研究積極,並將同一手段應用於
其他載具(如燃料電池機車、混成燃料電池小型火車、燃料
電池/ 鋰電池機車車隊測試、發光二極體應用、太陽能教學
教具等等),與他人合作極為成功,證明研究工作能力極為
優秀,工作態度積極,但參考論文內容析論皆欠深入,無特
殊學術貢獻,學術價值不高,但實用價值極高,如能帶領團
隊,予以實用及商業化,假以時日必有傑出表現。」等語,
其為不及格之分數,均具體陳述其專業領域之見解,有專科
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甲表)(乙表)在卷可稽(
原處分卷不可閱部分第4 至8 頁)。且因原告
對審查委員審
查意見之論點及評語,提出說明與佐證,被告爰將其申訴書
送請乙、丙審查委員檢視,2 位審查委員仍維持原審查結論
,亦有申訴回應意見在卷可稽(申訴卷不可閱部分第5 、6
頁)。至於原告指摘上開審查意見表中,業將及格底線分數
列於總評欄上,意欲影響評審主觀認定云云。
惟查,依審定
辦法第28條規定,本件原告送審案因採計教學服務成績,其
及格分數為65.98 分,而非審定辦法明定之70分,被告為使
審查委員得以了解及格標準,以利審查,因而標示及格分數
,
於法尚無不合。茲以教授資格升等,係以專門著作送審之
審查,重點在於其著作是否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屬重要之
評量,而上開乙、丙審查委員既均就此加以審酌,並表示具
體之審查意見,核屬審查委員獨立依其學術專業所作之判斷
,本院亦查無其審查有違反相關程序,或有以錯誤之事實為
基礎,或有悖於一般事理之考量等違法或顯然不當情事,則
以送審教授資格審查制度,旨在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品質,
既經審查委員為專業之判斷,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此結論
自應予以尊重。原告雖屢次提出不同之觀點,另舉其受邀於
國內外擔任主講人、編審、特別邀稿或其他學術研究發展等
佐證資料,質疑審查委員有關其著作學術性不高之意見有誤
,惟此涉及審查委員對於送審著作之學術專業判斷,尚難僅
因原告主觀認知之異同,而否定審查委員之評審結果。是本
件原告送審之著作,仍應尊重審查委員專業判斷之結果,即
未符合擬申請升等教授等級之審查評定基準。
七、綜上,本件原告之教授升等案,既經被告洽請專門著作相關
領域之簽審顧問按規定就專業領域之考量推薦3 位審查委員
,經審查後,2 位審查委員給予不及格之分數,1 位審查委
員給予及格分數,原處分因此
否准原告通過教授升等資格,
於法並無違誤,申訴評議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
猶
執前詞,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
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一、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
委任書。(行政訴
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
四、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
條第1項但書、第2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
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
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
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
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
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
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