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4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失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臻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黃林瑤瑩(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間損失補 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6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