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臻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黃林瑤瑩(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間
損失補
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6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