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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5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5號 原   告 大西南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金圳(董事)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林奏廷(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1日本 院105年度訴字第95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 頁當事人欄原告所載「大西貿易有限公 司」,應更正為「大西南貿易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 裁定準用判決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所準用 。 二、查本院於105 年7 月11日所為之105 年度訴字第955 號裁定 原本與正本第1 頁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記載,有誤繕之顯然 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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