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 告 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月卿(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祈綾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代 表 人 王振鴻(處長)
訴訟代理人 羅仲廷
上列
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
予
撤銷。
理 由
一、
緣被告依桃園市政府民國104年6月22日府都建照字第104016
2683號函建築許可撤銷案,以104年7月21日桃建拆字第1040
019201號函,請桃園市觀音區公所查明桃園市○○區○○段
1146、1146-1、1148、1148-1至1148-4、1149、1165、1165
-2至1165-5、1166地號等14筆土地上之第1層、第2層增建及
新建廠房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違章情形,經桃園市觀音區
公所以104年7月30日桃市觀工字第1040015357號函檢送
違章
建築查報單等資料,經被告認定原告違反建築法第25條前段
、第86條第1款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
爰以104年8月26
日桃建拆字第1040026324號函(下稱原處分)命原告自行拆
除系爭建物,如未自行拆除,被告將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強
制拆除。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
二、本院前因本件原處分認定原告違反建築法第25條前段、第86
條第1款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係以桃園市政府104年6
月22日府都建照字第1040162683號函所為撤銷系爭建物建築
許可之處分作為基礎(即前提要件),故原告就桃園市政府
104年6月22日府都建照字第1040162683號函所提
行政爭訟之
結果,為原處分是否應予撤銷的先決問題。
茲因原告就桃園
市政府104年6月22日府都建照字第1040162683號函提起訴願
,刻由內政部訴願審議中,此有內政部104年11月10日台內
訴字第1040074804號函附於本院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16頁
、第117頁),故
揆諸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規定,在關
於桃園市政府104年6月22日府都建照字第1040162683號函之
行政爭訟事件終結確定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於105
年8月18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原告不服桃園
市政府104年6月22日府都建照字第1040162683號函,提起訴
願,經內政部以105年8月24日台內訴字第1050035297號
訴願
決定駁回。原告不服
上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
以105年度訴字第1555號建築執照事件審理,
嗣原告於106年
8月16日具狀撤回起訴,而全案確定,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55號建築執照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
本件停止訴訟原因
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
前揭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