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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停字第 8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正鋒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慶男 聲 請 人 PHAKSIANGDI PHAOPHONG 相 對 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 代 理 人 曾靖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人中華民 國106年5月16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0542號函之執行,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2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 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 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第3項)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 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 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 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避免原告於日後縱使獲得勝訴判 決,其因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所生損害,亦已難以回復。因 此,在具備以上積極條件(即第116條第2項及第3項本文規 定之「急迫」及「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時,行政法 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處分之執行,於行 使此一裁量權限時,則應注意事件是否具有「於公益有重大 影響」「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即第116條第2項但書規定 )等消極條件,此際,即需依比例原則,衡量當事人私益與 公益孰為優先保護之對象,亦即,權衡停止執行之當事人利 益以及不停止執行之公益,且雖非對本案實質內容為判斷, 仍須預估並考量本案勝訴機率而為總括審查,以為定奪。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以泰國人PHAKSIANGDI PHAOPHONG (下稱聲請人P君)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違反公共危險罪, 經台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豐交簡字第94號刑事簡易判決 有罪確定,而有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情事,以106年5 月16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0542號函(下稱原處分)撤銷相 對人106年4月7日勞動發事字第1061488646號函核發聲請人 正鋒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鋒公司)聘雇P君之聘 雇許可,即令P君出國。聲請人等不服原處分而提起訴願, 並向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經相對人同意停止執行原處分至 訴願決定日止。惟訴願機關業於106年8月31日作成訴願決定 ,駁回聲請人等訴願,情況已陷於急迫,且原處分一旦執行 ,聲請人P君勢必離境,不得在臺工作,無法償還在泰國已 繳付予仲介費用,損失不可回復,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第3項聲請停止執行云云。 三、經查:原處分係因聲請人P君酒醉駕車違反公共危險罪,經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豐交簡字第9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始為相關撤銷聘雇許可,令聲請人P君 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決定。是以,原處分之執行固 然於聲請人P君之權益有所影響,且有部分容難回復。然則 ,聘雇外國人工作,對於國民工作權有所影響,是應以不得 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 定,始得准許(就業服務法第42條關於聘僱外國人之限制規 定參照)。聘雇許可後,如發現受雇人具有危害上開公益之 可能者,應廢止聘雇許可,並即令出國(就業服務法第42條 、第43條參照)。尤其,外國人具有特定反社會人格,如以 竊盜為業者﹔或有成癮性病態習慣者,如食用毒品或酒醉駕 車者,乃對我國社會安全有即刻且明顯之危險,為維護社會 安全,有即令出國之必要,此涉及重大公益也。經核本件原 處分形式上無瑕疵,合法性也非顯有疑義,且所據以裁處之 事實,則經本國刑事判決所確定,非屬真偽尚待查證者,聲 請人等於本案訴訟求為撤銷之勝訴機率不高,經徵詢主管就 業服務之相對人,亦表示不同意原處分停止執行。是經權衡 原處分停止執行於聲請人P君之利益以及不停止執行於公益 之影響,本件當以公益為優先保護對象。聲請人等以此聲請 停止執行原處分,核與首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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