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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全字第 4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陳瑜朗(關務長) 相 對 人 信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志明(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零柒拾玖元範 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零柒拾玖元,或將 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 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信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海關緝 私條例,經聲請人以民國106 年5 月17日106 年第00000000 號處分書,處相對人罰新台幣(下同))54萬4,305 元,並 追徵所漏關稅268,131 元及營業稅13,406元,所漏稅款部分   經以押金279,763 元預扣後,相對人尚欠聲請人合計54萬6,   079 元整,而處分書並經送達相對人在案。茲因相聲對人未   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   以逃避執行,爰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 項規定,   請准免提請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如請求事項債權額   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處分書及送達證 書等件為相當之釋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 聲請人提供擔保金54萬6,079 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 ,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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