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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全字第 7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即債權人 代 表 人 陳瑜朗(關務長)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玉玲 相 對 人 晟大貿易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代 表 人 張儒哲(董事)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 月20日本院106年度全字第76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 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307條之1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收到本院依聲請人民國106年9月19日 基普法字第1061025105號聲請書所為之106年度全字第76號 裁定,因誤繕假扣押裁定之聲請金額,依法聲請更正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9萬0,566元,俾保庫收云云。經查,聲請人 於106年9月19日具狀聲請本院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 財產,於79萬0,556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詳聲請狀之「請求 事項記載,本院卷第11頁),本院乃依聲請人之請求事項, 於前開裁定主文欄記載:「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 臺幣柒拾玖萬零伍佰伍拾陸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拾玖萬零伍佰伍拾陸元,或將相同金 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 擔。」並無聲請人所謂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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