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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196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藥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96號                   107年5月31日辯論終結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局長)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彭錦鴻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 代 表 人 許金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 律師       李儼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5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事實概要: 被上訴人未領得藥商許可執照,非藥事法所稱之藥商。伊分 別於民國105年4月7日及105年4月8日,在全球資訊網及其臉 書粉絲團,刊登含有介紹「易奇瑞250毫克膜衣錠」、「維 建樂12.5毫克/75毫克/50毫克膜衣錠」藥品(以下合稱為 系爭藥品)內容之文章(詳如附表所示,以下稱為系爭文章 ),經上訴人於105年5月20日以被上訴人未申領西藥販賣業 藥商許可執照,即擅自刊登藥品廣告,涉有違反藥事法第65 條規定,而依藥事法第91條第1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 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以北市衛食藥字 第10534906400號裁處書(以下稱為原處分),對被上訴人 裁處共計新臺幣(下同)24萬元罰鍰。被上訴人不服,循序 提起異議申請復核及訴願,先後經上訴人決定維持原處分及 臺北市政府駁回訴願,嗣被上訴人提起行政訴訟,原審法院 則以105年度簡字第353號(以下稱為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含復核決定),上訴人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及聲明 及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判決所載。 三、上訴意旨略以: ㈠參照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7款、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 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703號裁定,被上訴人 刊登「根治C肝‧重獲好心肝」、「沒有明顯副作用,且服 用期短、高治癒率」等廣告文字,主觀上有藉網路傳播將系 爭藥品醫療效能之訊息散佈予不特定人知悉之意思,客觀上 亦有將系爭藥品之訊息散佈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其知悉之行為 ,即屬藥事法第24條規定之藥物廣告;又被上訴人刊登「經 專科醫師證明為慢性C型肝炎治療失敗者…療程為12週」等 文字,所欲傳達者乃系爭藥品12週得治癒慢性C型肝炎治療 失敗者,當然屬醫療效能之宣傳,雖被上訴人辯稱為公益文 章,縱假設系爭文章係報導文章,然依藥事法第70條規定, 採訪、報導或宣傳,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視為藥物廣告。 又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886號判決,指出何種內容為 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法律無從細靡遺悉加規定,因以不確 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是系爭 文章刊登「經專科醫師證明為慢性C型肝炎治療失敗者…療 程為12週」等文字,縱不直白認係構成藥事法第24條之藥物 廣告,然至少客觀上已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亦難謂無藥事 法第70條規定之適用。 ㈡再查,藥事法第24條規定藥物廣告,與醫療法第9條規定醫 療廣告,兩者皆係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效能 或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為目的之行為,構成要件相同。 該兩條文皆未有行為人刊登廣告須有意圖營利或醫療行為為 要件,且行為人為他人刊登藥物廣告,有無對價在所不問, 此為藥物廣告與醫療廣告文義解釋、目的解釋之結果。 ㈢又本件被上訴人非藥商與案外人瑞士商艾伯為藥品有限公司 簽署合作,由後者故意提供系爭藥品,由前者於其網路刊登 系爭文章,報導及宣傳系爭藥品之醫療效能如「根治C肝‧ 重獲好心肝」、「沒有明顯副作用,且服用期短、高治癒率 」「經專科醫師證明為慢性C型肝炎治療失敗者…療程為12 週」等藥物廣告,並刊登瑞士商艾伯為藥品有限公司名稱及 其聯絡電話,使肝病患者或其家屬或醫療機構等不特定人得 以知悉,瑞士商艾伯為藥品有限公司銷售之系爭藥品,具有 系爭文章所稱上開醫療效能等節,依最高行政法院77年判字 第1057號判例意旨認屬變相藥物廣告。 ㈣且本件被上訴人雖於網站刊登系爭藥品公益捐贈C肝全口服 新藥計畫,且主張艾伯維公司將系爭藥品捐贈予被上訴人作 為慈善事業使用,惟被上訴人及捐贈人並未依藥物樣品贈品 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且被上 訴人亦非衛生醫療機構、醫院診所或救濟機構,無法成為該 辦法規定之受贈對象,雖艾伯維公司以105年5月30日艾伯維 維字第00-00-000號函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 簡稱為食藥署)申請系爭藥品以贈品方式供醫療機構12位病 患使用,經該署以105年6月21日函准予備查。然除艾伯維公 司向食藥署提出申請之時間,係在上訴人查獲系爭文章之後 ,且其向食藥署申請備查者,亦非捐贈予被上訴人,而係供 醫療機構12位病人使用。準此,被上訴人既非藥物樣品贈品 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受贈對象,竟刊登系爭廣告徵選50位 病友,將其受捐贈藥物免費提供病友治療,已有不法,原判 決未予斟酌卷證資料及歷次庭訊當事人之主張,誤認系爭文 章係提供無資力之弱勢C型肝炎患者免費服用系爭藥品治療 之機會,忽略非中、低收入戶C肝病患或其家屬見系爭文章 中之種種標榜藥物醫療效能廣告詞句,不會受其廣告影響, 而受招徠自費購買系爭藥品,恐有未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 證據之結果,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之違法。 ㈤末查被上訴人非藥商,倘依原判決見解其可藉系爭文章為特 定藥商為系爭藥品之醫療效能廣告,則藥商刊播廣告前送審 制度必蕩然無存,爾後非藥商即可藉文章方式為藥商向病患 及其家屬宣傳藥物,甚或影響醫師處方箋之開立,進而達到 銷售藥物之目的,並可藉雙方合作事宜,向藥商索取贊助金 ,而以契約約定兩者無對價關係,形成無法可管之共犯結構 ,甚或藥商亦可自行模仿,以文章之名行廣告之實,而為變 相藥物廣告,造成藥事法行政管制崩解等情。並聲明:①原 判決廢棄。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③第一、二審訴 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核決定),結 論並無違誤,茲就上訴理由再予論述如下: ㈠按藥事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 ,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藥事法第24條定有明文。是 藥物廣告之構成要件,乃包括①利用傳播方法、②宣傳醫療 效能、及③招徠銷售為目的等要件,必須同時該當始能認為 藥物廣告,此乃該條文義上當然之理解。查本件如附表所示 之系爭文章,固提及藥品名稱、藥商名稱及連絡方式,且有 「沒有明顯副作用」、「服用期短」、「高治癒率」等關於 效能之文句,惟就整體觀之,主要係在傳達被上訴人將辦理 「根治C肝,重獲好心肝」用藥捐贈計畫活動之旨;而既為 用藥捐贈活動,所贈與使用者係何藥商所製造之何種藥物, 論理上自屬必須提供之資訊,故不能僅以有藥品、藥商訊息 ,即認屬藥物廣告。其次,本件系爭藥品均為處方藥,且甫 於系爭廣告刊登前之105年3月間取得衛生福利部藥品許可證 ,此有該許可證影本可稽(上訴人於原審答辯狀證據卷,第 53頁、第54頁),則於我國藥品及藥物廣告之管制制度下, 一般消費者縱使經由系爭文章得知系爭藥物,如未經醫師處 方,本無從購買或取得該種藥物;又在國內尚未有足夠服用 案例以印證藥效之情況下,是否會盲目追逐新藥,亦乏實證 可以認定,故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文章尚非以招徠銷售為目的 ,應認可採。再系爭文章所傳達之訊息係免費贈藥,其雖有 提高系爭藥物知名度及詢問度效果,惟依據該文章內容及被 上訴人與藥商即瑞士商艾伯維公司之藥品捐贈計畫,至多僅 有50人得以獲贈系爭藥物,而該50人使用藥物後反應如何, 仍待用藥病患之醫師評估判斷,能否因此推促參與該藥物捐 贈計畫之醫師開立系爭藥物之處方,更難遽爾評估,則上訴 人以此間接之因果推想認定系爭文章有招徠行銷效果,尚非 足取。 ⒈上訴人主張依據藥事法第70條「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 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之規定,縱系 爭文章係屬報導文章,亦應視為藥物廣告。按藥事法第七 章即第65條至第70條規定,乃該法於82年2月5日修正公布 前,由舊法(當時稱為藥物藥商管理法)第71條所欲規範 事項修訂、新增者,修正後條文區分非藥商、藥商之廣告 行為,以及藥物、非藥物之廣告:第65條規定禁止非藥商 為藥物廣告,第66條至第68條規範藥商進行藥物廣告之方 式及其限制,第69條針對非藥物廣告予以內容限制,再為 杜取巧、逃避責任,而以第70條規定暗示、影射具醫療效 能之採訪、報導或宣傳,視為藥物廣告。則以前開規定體 系觀察,第70條應認係藥物廣告定義下有關方式、內容之 補充性規定,而非於同法第24條所定義之藥物廣告之外, 另生「視為藥物廣告」類型,故此種「視為藥物廣告」仍 須具備同法第24條「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要件,乃不 待言。查本件系爭文章,固然係採藥物捐贈計畫之宣傳方 式,惟上訴人對其內容所涉「沒有明顯副作用」、「服用 期短」、「高治癒率」等詞句,顯係認已達明示程度;審 諸原判決並未指摘原處分就此項要件之適用錯誤,可認 亦應為相同認定,則系爭文章已難涵攝適用藥事法第70條 規定,況系爭文章並無以「招徠銷售為目的」,業如前述 ,上訴人主張原判決有未適用藥事法第70條規定之適用法 規錯誤,遂無理由。 ⒉上訴人另以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與藥商艾柏維公司間無對 價關係,故系爭文章並非藥物廣告乙節為適用法規不當, 且舉醫療法第9條規定以為參照。查原判決「五、本院之 判斷」第㈢段固就被上訴人接受艾伯維公司贊助經費280 萬元乙節有所論述,並認定該280萬元經費並非刊登系爭 文章之對價(原判決第5頁),然參諸兩造於原審所為攻 防,被上訴人收受艾柏維公司贊助之事,實乃上訴人於原 審所提,用以佐證被上訴人於系爭文章揭露艾柏維公司名 稱確為廣告之主張(參見上訴人於原審答辯狀,原審卷第 36頁背面),原判決始於論述系爭文章所刊載者為被上訴 人,而非艾柏維公司連絡方式之時,附帶指駁上訴人之抗 辯,並非以此作為認定系爭文章是否屬藥物廣告基礎,是 上訴人此項指摘當有誤會。 ⒊上訴人又以本件顯為變相藥物廣告,原審為有利於被上訴 人判決將造成藥事法行政管制崩解云云,主張原判決有與 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不合之違法。然藥事法第24條對於何 謂藥物廣告既有明文定義,於具體個案上自應依據該定義 所設要件而為判斷,而原判決已詳為論述系爭文章因未「 以招徠銷售為目的」,故非屬藥事法所欲規範之藥物廣告 ;而「藥商故意將資料提供報社,由報社以報導消息(本 報訊)方式刊登藥物名稱、適應症、製藥廠或代理商名稱 、營業地址、營業電話等內容,顯為變相藥物廣告。」, 固為行政法院77年判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所揭示,然該判 例乃於上述82年間藥事法修正前作成,核其意旨則與該次 修正所新增之藥事法第70條規定可以相合,則縱屬該判例 所稱之變相藥物廣告,仍應再審酌是否該當藥事法第24條 之「以招徠銷售為目的」要件,已見前開說明,上訴人以 此爭執原判決違法,亦不採取。 ㈡上訴人復爭執被上訴人刊登系爭文章時,艾柏維公司及被上 訴人並未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捐贈藥物等情。按依前 行政院衛生署訂定發布之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3條「本 辦法所稱藥物贈品,係指依本法(即藥事法)規定已核發許 可證之藥物,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贈與各級衛生醫療 機構、醫院診所或救濟機構作為慈善事業使用者」規定,並 對照被上訴人「根治C肝.重獲好心肝」用藥捐贈計畫(上 訴人於原審答辯狀所附證據卷,第69頁至第72頁),系爭藥 物之捐贈供病患服用,須俟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 由被上訴人將系爭藥物存放於配合之專科醫師執業單位,受 贈病患再以門診、回診方式向醫師取藥;而艾柏維公司係於 105年6月21日始取得贈藥核准,則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FDA藥字第1050022573號函可考(上訴人於原審答辯狀 所附證據卷,第35頁),則上訴人此項主張,應屬事實。惟 本件爭點所在,乃系爭文章是否為藥物廣告,縱艾柏維公司 於被上訴人刊登系爭文章之時,猶未取得贈藥核准,亦屬該 公司與被上訴人屆時能否或將遲延執行藥物捐贈,與是否違 反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之問題,與系爭文章是否合於藥物 廣告之要件,尚難認有直接關連。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所刊登之系爭文章,雖有系爭藥物 及其醫療效能、生產藥商等資訊之揭露與傳播,然從整體文 章內容綜合觀察,可認並非以招徠銷售為目的,原審認定系 爭文章非屬藥事法第24條所稱之藥物廣告,並認上訴人依據 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以被上訴人違反該法第65條而做成 原處分進行裁罰有所違誤,復核決定、訴願決定未予糾正, 尚有未恰等情,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合決定) ,本院認核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法,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 、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附表: ┌──┬──────┬─────────┬─────────────┬──────┬─────┐ │編號│刊登日期 │刊登網址 │文章 │罰鍰 │證據頁碼 │ │ │(民國) │ │ │(新臺幣) │ │ ├──┼──────┼─────────┼─────────────┼──────┼─────┤ │1 │105年4月7日 │原告全球資訊網( │「根治C 肝‧重獲好心肝」公│20萬元 │原處分卷第│ │ │ │http ://www .liver│益捐贈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即│ │172 至173 │ │ │ │.org .tw/index.php│日起開跑…台灣地區約有55萬│ │頁、本院卷│ │ │ │?option=com_conten│名慢性C 型肝炎患者,長期的│ │第16至19頁│ │ │ │t&view=article&lay│肝臟發炎,可能會導致肝硬化│ │ │ │ │ │out=liverarticle&i│,甚至肝癌,是僅次於B 型肝│ │ │ │ │ │d=2803&catid=2 │炎的肝臟殺手。…新型全口服│ │ │ │ │ │ │C 肝藥物陸續上市,沒有明顯│ │ │ │ │ │ │副作用,且服用期短,高治癒│ │ │ │ │ │ │率,等等優點為C 肝治療帶來│ │ │ │ │ │ │新的曙光。…因此推出「根治│ │ │ │ │ │ │C 肝‧重獲好心肝」公益捐贈│ │ │ │ │ │ │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本計畫│ │ │ │ │ │ │捐贈項目僅為C 型肝炎全口服│ │ │ │ │ │ │藥物(維建樂Viekirax與易奇│ │ │ │ │ │ │瑞Exviera 膜衣錠),不包含│ │ │ │ │ │ │其他藥品… │ │ │ ├──┼──────┼─────────┼─────────────┼──────┼─────┤ │2 │105年4月8日 │原告臉書粉絲團( │【「根治C 肝‧重獲好心肝」│4萬元 │原處分卷第│ │ │ │https ://www.faceb│用藥捐贈計畫】由肝病防治學│ │164 至170 │ │ │ │ook.com/liverhealt│術基金會與瑞士商艾伯維藥品│ │頁、本院卷│ │ │ │h 附件連結http://p│有限公司(AbbVie)合作公益│ │第16至19頁│ │ │ │pt .cc/ll9va pdf檔│捐贈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即日│ │ │ │ │ │ │起開跑! │ │ │ │ │ │ │(pdf 檔內容)「根治C 肝‧│ │ │ │ │ │ │重獲好心肝」用藥捐贈計畫:│ │ │ │ │ │ │根據統計台灣地區…約有55萬│ │ │ │ │ │ │名慢性C 型肝炎患者。長期的│ │ │ │ │ │ │肝臟發炎,可能會導致肝硬化│ │ │ │ │ │ │,甚至肝癌,是僅次於B 型肝│ │ │ │ │ │ │炎的肝臟殺手。…新型全口服│ │ │ │ │ │ │C 肝藥物陸續上市,沒有明顯│ │ │ │ │ │ │副作用,且服用期短、高治癒│ │ │ │ │ │ │率,等等優點為C 肝治療帶來│ │ │ │ │ │ │新的曙光。…因此本會攜手與│ │ │ │ │ │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 │ │ │ │ │ │AbbVie)合作,由艾伯維藥品│ │ │ │ │ │ │捐贈50個「C 型肝炎全口服藥│ │ │ │ │ │ │物治療」名額,希望幫助弱勢│ │ │ │ │ │ │C 肝病友接受治療…十、其他│ │ │ │ │ │ │注意事項:(4)本計畫捐贈項 │ │ │ │ │ │ │ │ │ │目僅為C型肝炎全口服藥物( │ │ │ │ │ │ │維建樂Viekirax與易奇瑞 │ │ │ │ │ │ │Exviera膜衣錠),不包含其 │ │ │ │ │ │ │他藥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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