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96號
107年5月31日
辯論終結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局長)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彭錦鴻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
代 表 人 許金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
律師
李儼峰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53號
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事實概要:
被上訴人未領得藥商許可執照,非藥事法
所稱之藥商。伊分
別於民國105年4月7日及105年4月8日,在全球資訊網及其臉
書粉絲團,刊登含有介紹「易奇瑞250毫克膜衣錠」、「維
建樂12.5毫克/75毫克/50毫克膜衣錠」藥品(以下合稱為
系爭藥品)內容之文章(詳如附表所示,以下稱為系爭文章
),經上訴人於105年5月20日以被上訴人未申領西藥販賣業
藥商許可執照,即擅自刊登藥品廣告,涉有違反藥事法第65
條規定,而依藥事法第91條第1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
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
裁罰基準,以北市衛食藥字
第10534906400號裁處書(以下稱為原處分),對被上訴人
裁處共計新臺幣(下同)24萬元
罰鍰。被上訴人不服,循序
提起異議申請復核及
訴願,先後經上訴人決定維持原處分及
臺北市政府駁回訴願,
嗣被上訴人提起行政訴訟,原審法院
則以105年度簡字第353號(以下稱為原判決)
撤銷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含復核決定),上訴人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及聲明
及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判決
所載。
三、上訴意旨
略以:
㈠
參照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7款、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
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703號
裁定,被上訴人
刊登「根治C肝‧重獲好心肝」、「沒有明顯副作用,且服
用期短、高治癒率」等廣告文字,主觀上有藉網路傳播將系
爭藥品醫療效能之訊息散佈予不特定人知悉之意思,客觀上
亦有將系爭藥品之訊息散佈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其知悉之行為
,即屬藥事法第24條規定之藥物廣告;又被上訴人刊登「經
專科醫師證明為慢性C型肝炎治療失敗者…療程為12週」等
文字,所欲傳達者
乃系爭藥品12週得治癒慢性C型肝炎治療
失敗者,當然屬醫療效能之宣傳,雖被上訴人辯稱為公益文
章,縱假設系爭文章係報導文章,然依藥事法第70條規定,
採訪、報導或宣傳,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視為藥物廣告。
又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886號判決,指出何種內容為
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
法律無從細靡遺悉加規定,因以
不確
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與法律
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是系爭
文章刊登「經專科醫師證明為慢性C型肝炎治療失敗者…療
程為12週」等文字,縱不直白認係構成藥事法第24條之藥物
廣告,然至少客觀上已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亦
難謂無藥事
法第70條規定之
適用。
㈡再查,藥事法第24條規定藥物廣告,與醫療法第9條規定醫
療廣告,兩者皆係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效能
或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為目的之行為,
構成要件相同。
該兩條文皆未有行為人刊登廣告須有意圖營利或醫療行為為
要件,且行為人為他人刊登藥物廣告,有無對價在所不問,
此為藥物廣告與醫療廣告文義解釋、目的解釋之結果。
㈢又本件被上訴人非藥商與案外人瑞士商艾伯為藥品有限公司
簽署合作,由後者故意提供系爭藥品,由前者於其網路刊登
系爭文章,報導及宣傳系爭藥品之醫療效能如「根治C肝‧
重獲好心肝」、「沒有明顯副作用,且服用期短、高治癒率
」「經專科醫師證明為慢性C型肝炎治療失敗者…療程為12
週」等藥物廣告,並刊登瑞士商艾伯為藥品有限公司名稱及
其聯絡電話,使肝病患者或其家屬或醫療機構等不特定人得
以知悉,瑞士商艾伯為藥品有限公司銷售之系爭藥品,具有
系爭文章所稱
上開醫療效能等節,依最高行政法院77年判字
第1057號判例意旨認屬變相藥物廣告。
㈣且本件被上訴人雖於網站刊登系爭藥品公益捐贈C肝全口服
新藥計畫,且主張艾伯維公司將系爭藥品捐贈予被上訴人作
為慈善事業使用,
惟被上訴人及捐贈人並未依藥物樣品贈品
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核准,且被上
訴人亦非衛生醫療機構、醫院診所或救濟機構,無法成為該
辦法規定之受贈對象,雖艾伯維公司以105年5月30日艾伯維
維字第00-00-000號函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
簡稱為食藥署)申請系爭藥品以贈品方式供醫療機構12位病
患使用,經該署以105年6月21日函准予備查。然除艾伯維公
司向食藥署提出申請之時間,係在上訴人查獲系爭文章之後
,且其向食藥署申請備查者,亦非捐贈予被上訴人,而係供
醫療機構12位病人使用。準此,被上訴人既非藥物樣品贈品
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受贈對象,
竟刊登系爭廣告徵選50位
病友,將其受捐贈藥物免費提供病友治療,已有不法,原判
決未予斟酌卷證資料及歷次庭訊當事人之主張,誤認系爭文
章係提供
無資力之弱勢C型肝炎患者免費服用系爭藥品治療
之機會,忽略非中、低收入戶C肝病患或其家屬見系爭文章
中之種種標榜藥物醫療效能廣告詞句,不會受其廣告影響,
而受招徠自費購買系爭藥品,恐有未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
證據之結果,依
論理法則及
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之違法。
㈤末查被上訴人非藥商,倘依原判決見解其可藉系爭文章為特
定藥商為系爭藥品之醫療效能廣告,則藥商刊播廣告前送審
制度必蕩然無存,爾後非藥商即可藉文章方式為藥商向病患
及其家屬宣傳藥物,甚或影響醫師處方箋之開立,進而達到
銷售藥物之目的,並可藉雙方合作事宜,向藥商索取贊助金
,而以契約約定兩者無
對價關係,形成無法可管之共犯結構
,甚或藥商亦可自行模仿,以文章之名行廣告之實,而為變
相藥物廣告,造成藥事法
行政管制崩解
等情。
並聲明:①原
判決廢棄。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③第一、二審訴
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核決定),結
論並無
違誤,
茲就上訴理由再予論述如下:
㈠
按藥事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
,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藥事法第24條定有明文。是
藥物廣告之構成要件,乃包括①利用傳播方法、②宣傳醫療
效能、及③招徠銷售為目的等要件,必須同時該當始能認為
藥物廣告,此乃該條文義上當然之理解。查本件如附表所示
之系爭文章,固提及藥品名稱、藥商名稱及連絡方式,且有
「沒有明顯副作用」、「服用期短」、「高治癒率」等關於
效能之文句,惟就整體觀之,主要係在傳達被上訴人將辦理
「根治C肝,重獲好心肝」用藥捐贈計畫活動之旨;而既為
用藥捐贈活動,所贈與使用者係何藥商所製造之何種藥物,
論理上自屬必須提供之資訊,故不能僅以有藥品、藥商訊息
,即認屬藥物廣告。其次,本件系爭藥品均為處方藥,且
甫
於系爭廣告刊登前之105年3月間取得衛生福利部藥品許
可證
,此有該許可證影本
可稽(上訴人於原審答辯狀證據卷,第
53頁、第54頁),則於我國藥品及藥物廣告之管制制度下,
一般消費者縱使經由系爭文章得知系爭藥物,如未經醫師處
方,本無從購買或取得該種藥物;又在國內尚未有足夠服用
案例以印證藥效之情況下,是否會盲目追逐新藥,亦乏實證
可以認定,故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文章尚非以招徠銷售為目的
,應認可採。再系爭文章所傳達之訊息係免費贈藥,其雖有
提高系爭藥物知名度及詢問度效果,惟依據該文章內容及被
上訴人與藥商即瑞士商艾伯維公司之藥品捐贈計畫,至多僅
有50人得以獲贈系爭藥物,而該50人使用藥物後反應如何,
仍待用藥病患之醫師評估判斷,能否因此推促參與該藥物捐
贈計畫之醫師開立系爭藥物之處方,更難遽爾評估,則上訴
人以此間接之因果推想認定系爭文章有招徠行銷效果,尚非
足取。
⒈上訴人主張依據藥事法第70條「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
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之規定,縱系
爭文章係屬報導文章,亦應視為藥物廣告。按藥事法第七
章即第65條至第70條規定,乃該法於82年2月5日修正公布
前,由舊法(當時稱為藥物藥商管理法)第71條所欲規範
事項修訂、新增者,修正後條文區分非藥商、藥商之廣告
行為,以及藥物、非藥物之廣告:第65條規定禁止非藥商
為藥物廣告,第66條至第68條規範藥商進行藥物廣告之方
式及其限制,第69條針對非藥物廣告予以內容限制,再為
杜取巧、逃避責任,而以第70條規定暗示、影射具醫療效
能之採訪、報導或宣傳,視為藥物廣告。則以
前開規定體
系觀察,第70條應認係藥物廣告定義下有關方式、內容之
補充性規定,
而非於同法第24條所定義之藥物廣告之外,
另生「視為藥物廣告」類型,
故此種「視為藥物廣告」仍
須具備同法第24條「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要件,乃不
待言。查本件系爭文章,固然係採藥物捐贈計畫之宣傳方
式,惟上訴人對其內容所涉「沒有明顯副作用」、「服用
期短」、「高治癒率」等詞句,顯係認已達明示程度;審
諸原判決並未
指摘原處分就此項要件之適用錯誤,可認
亦應為相同認定,則系爭文章已難涵攝適用藥事法第70條
規定,況系爭文章並無以「招徠銷售為目的」,業如前述
,上訴人主張原判決有未適用藥事法第70條規定之適用法
規錯誤,遂無理由。
⒉上訴人另以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與藥商艾柏維公司間無對
價關係,故系爭文章並非藥物廣告乙節為適用法規不當,
且舉醫療法第9條規定以為參照。查原判決「五、本院之
判斷」第㈢段固就被上訴人接受艾伯維公司贊助經費280
萬元乙節有所論述,並認定該280萬元經費並非刊登系爭
文章之對價(原判決第5頁),然
參諸兩造於原審所為攻
防,被上訴人收受艾柏維公司贊助之事,實乃上訴人於原
審所提,用以
佐證被上訴人於系爭文章
揭露艾柏維公司名
稱確為廣告之主張(參見上訴人於原審答辯狀,原審卷第
36頁背面),原判決始於論述系爭文章所刊載者為被上訴
人,而非艾柏維公司連絡方式之時,附帶指駁上訴人之抗
辯,並非以此作為認定系爭文章是否屬藥物廣告基礎,是
上訴人此項指摘當有誤會。
⒊上訴人又以本件顯為變相藥物廣告,原審為有利於被上訴
人判決將造成藥事法行政管制崩解
云云,主張原判決有與
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不合之違法。然藥事法第24條對於何
謂藥物廣告既有明文定義,於具體個案上自應依據該定義
所設要件而為判斷,而原判決已詳為論述系爭文章因未「
以招徠銷售為目的」,故非屬藥事法所欲規範之藥物廣告
;而「藥商故意將資料提供報社,由報社以報導消息(本
報訊)方式刊登藥物名稱、適應症、製藥廠或代理商名稱
、營業地址、營業電話等內容,顯為變相藥物廣告。」,
固為行政法院77年判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所揭示,然該判
例乃於上述82年間藥事法修正前作成,核其意旨則與該次
修正所新增之藥事法第70條規定可以相合,則縱屬該判例
所稱之變相藥物廣告,仍應再審酌是否該當藥事法第24條
之「以招徠銷售為目的」要件,已見前開說明,上訴人以
此爭執原判決違法,亦不採取。
㈡上訴人復爭執被上訴人刊登系爭文章時,艾柏維公司及被上
訴人並未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捐贈藥物等情。按依前
行政院衛生署訂定發布之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3條「本
辦法所稱藥物贈品,係指依本法(即藥事法)規定已核發許
可證之藥物,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贈與各級衛生醫療
機構、醫院診所或救濟機構作為慈善事業使用者」規定,並
對照被上訴人「根治C肝.重獲好心肝」用藥捐贈計畫(上
訴人於原審答辯狀所附證據卷,第69頁至第72頁),系爭藥
物之捐贈供病患服用,須
俟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
由被上訴人將系爭藥物存放於配合之專科醫師執業單位,受
贈病患再以門診、回診方式向醫師取藥;而艾柏維公司係於
105年6月21日始取得贈藥核准,則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FDA藥字第1050022573號函
可考(上訴人於原審答辯狀
所附證據卷,第35頁),則上訴人此項主張,應屬事實。惟
本件
爭點所在,乃系爭文章是否為藥物廣告,縱艾柏維公司
於被上訴人刊登系爭文章之時,
猶未取得贈藥核准,亦屬該
公司與被上訴人屆時能否或將遲延執行藥物捐贈,與是否違
反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之問題,與系爭文章是否合於藥物
廣告之要件,尚難認有直接關連。
五、
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所刊登之系爭文章,雖有系爭藥物
及其醫療效能、生產藥商等資訊之揭露與傳播,然從整體文
章內容綜合觀察,可認並非以招徠銷售為目的,原審認定系
爭文章非屬藥事法第24條所稱之藥物廣告,並認上訴人依據
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以被上訴人違反該法第65條而做成
原處分進行裁罰有所違誤,復核決定、訴願決定未予糾正,
尚有未恰等情,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合決定)
,本院認核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法,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
、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附表:
┌──┬──────┬─────────┬─────────────┬──────┬─────┐
│編號│刊登日期 │刊登網址 │文章 │罰鍰 │證據頁碼 │
│ │(民國) │ │ │(新臺幣) │ │
├──┼──────┼─────────┼─────────────┼──────┼─────┤
│1 │105年4月7日 │原告全球資訊網( │「根治C 肝‧重獲好心肝」公│20萬元 │
原處分卷第│
│ │ │http ://www .liver│益捐贈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即│ │172 至173 │
│ │ │.org .tw/index.php│日起開跑…台灣地區約有55萬│ │頁、本院卷│
│ │ │?option=com_conten│名慢性C 型肝炎患者,長期的│ │第16至19頁│
│ │ │t&view=article&lay│肝臟發炎,可能會導致肝硬化│ │ │
│ │ │out=liverarticle&i│,甚至肝癌,是僅次於B 型肝│ │ │
│ │ │d=2803&catid=2 │炎的肝臟殺手。…新型全口服│ │ │
│ │ │ │C 肝藥物陸續上市,沒有明顯│ │ │
│ │ │ │副作用,且服用期短,高治癒│ │ │
│ │ │ │率,等等優點為C 肝治療帶來│ │ │
│ │ │ │新的曙光。…因此推出「根治│ │ │
│ │ │ │C 肝‧重獲好心肝」公益捐贈│ │ │
│ │ │ │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本計畫│ │ │
│ │ │ │捐贈項目僅為C 型肝炎全口服│ │ │
│ │ │ │藥物(維建樂Viekirax與易奇│ │ │
│ │ │ │瑞Exviera 膜衣錠),不包含│ │ │
│ │ │ │其他藥品… │ │ │
├──┼──────┼─────────┼─────────────┼──────┼─────┤
│2 │105年4月8日 │原告臉書粉絲團( │【「根治C 肝‧重獲好心肝」│4萬元 │原處分卷第│
│ │ │https ://www.faceb│用藥捐贈計畫】由肝病防治學│ │164 至170 │
│ │ │ook.com/liverhealt│術基金會與瑞士商艾伯維藥品│ │頁、本院卷│
│ │ │h 附件連結http://p│有限公司(AbbVie)合作公益│ │第16至19頁│
│ │ │pt .cc/ll9va pdf檔│捐贈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即日│ │ │
│ │ │ │起開跑! │ │ │
│ │ │ │(pdf 檔內容)「根治C 肝‧│ │ │
│ │ │ │重獲好心肝」用藥捐贈計畫:│ │ │
│ │ │ │根據統計台灣地區…約有55萬│ │ │
│ │ │ │名慢性C 型肝炎患者。長期的│ │ │
│ │ │ │肝臟發炎,可能會導致肝硬化│ │ │
│ │ │ │,甚至肝癌,是僅次於B 型肝│ │ │
│ │ │ │炎的肝臟殺手。…新型全口服│ │ │
│ │ │ │C 肝藥物陸續上市,沒有明顯│ │ │
│ │ │ │副作用,且服用期短、高治癒│ │ │
│ │ │ │率,等等優點為C 肝治療帶來│ │ │
│ │ │ │新的曙光。…因此本會攜手與│ │ │
│ │ │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 │ │
│ │ │ │AbbVie)合作,由艾伯維藥品│ │ │
│ │ │ │捐贈50個「C 型肝炎全口服藥│ │ │
│ │ │ │物治療」名額,希望幫助弱勢│ │ │
│ │ │ │C 肝病友接受治療…十、其他│ │ │
│ │ │ │注意事項:(4)本計畫捐贈項 │ │ │ │ │ │
│ │ │ │目僅為C型肝炎全口服藥物( │ │ │
│ │ │ │維建樂Viekirax與易奇瑞 │ │ │
│ │ │ │Exviera膜衣錠),不包含其 │ │ │
│ │ │ │他藥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