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簡抗再字第5號
聲 請 人 德居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美瑩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間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本院106年度簡抗再字第2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
訟法第283條
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簡抗再字第2 號確定裁定不服
,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7 月28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同年8 月2 日送
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
送達證書、本院
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從而,本件再審
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
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