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14號
原 告 義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文治(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蘇鈞堅(處長)
訴訟代理人 馬魏紫沂
陳秀蓮
周馨祺
輔助
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李得全(兼代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其他
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所有臺北市○○區○○段○○○號土地(宗地面積
25,234.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723/20000,持分面積
3,435.7平方公尺;下稱
系爭土地),經被告以民國105年01
期繳款書核課105年地價稅計新臺幣(下同)1,020萬9,252
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以106年1月24日北市稽法
甲字第10531036500號復查決定駁回,原告不服,於106年2
月22日提起
訴願,經臺北市政府106年6月8日府訴一字第
10600092500號
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有關地價稅之稅基量化
核定實際上是由地政機關依平均
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作成,故本件地價稅事件,本院認有命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自得依
上開條
文之規定,
依職權命輔助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
乃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