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56號
原 告 世鷹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川富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惠鴻(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
被 告 基隆市立中正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黃明智(校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育菘(事務組長)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1156號判決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
所載「被告 基隆市中正國中」,
應更正為「被告 基隆市立中正國民中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林 妙 黛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