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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27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9號 原   告 高磁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鎮龍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代 表 人 洪紹平 訴訟代理人 高全盛(兼送達代收人)       黃品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79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應更正為「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