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9號
原 告 高磁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鎮龍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代 表 人 洪紹平
訴訟代理人 高全盛(兼
送達代收人)
黃品衞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279號判決
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
所載「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應更正為「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
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
準用。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