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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30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水污染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7號 原   告 松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麗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和然(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馨瑀       鄭美炎       徐位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 日辯論終結在案。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言詞辯 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7年7月18日下午3時0分為準備程序期 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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