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7號
原 告 松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麗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和然(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馨瑀
鄭美炎
徐位宏
上列
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
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及再行
準備程序,並定107年7月18日下午3時0分為準備程序期
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