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78號
原 告 張權嶔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洪嘉呈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林洲民(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吳兆芳 律師
參 加 人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可熙(董事長)
參 加 人 賢泰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金龍
上列
當事人間拆除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賢泰營造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
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
確認訴訟亦
準用之。
二、本件訴訟起因於原告為坐落於臺北市○○區○○段一小段53
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
路OOO巷OO號O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參加人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偉傑公司)以自任
都市更
新事業實施者,擬訂「臺北市○○區○○段一小段520地號
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
爭都更計畫),經被告以民國104年12月17日府都新字第104
31872600號公告
核定准予實施,系爭建物就位於系爭都更計
畫之更新單元內。
嗣欣偉傑公司由
訴外人鍾美惠建築師事務
所全權代理請領建築(拆除)執照一切手續事宜,再以此向
被告提出拆除執照申請書(案件序號:00000000)予被告審
核,經被告以105年6月2日以105拆字第0048號核發拆除執照
(下稱系爭拆照),核准拆除範圍包括系爭建物在內,竣工
期限自發照日期6個月內屆滿。欣偉傑公司後委由參加人賢
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賢泰公司)為施工計畫承造人,因
上
開拆除執照所准拆除工程未於原訂期限內竣工,由賢泰公司
依建築法53條第2項規定,向被告申請竣工展期(申請案件
序號:00000000),經被告於106年2月13日以核蓋竣工展期
備查章,准予展期工程至106年2月16日(下稱原處分)在案
。嗣欣偉傑公司所屬人員於106年3月3日拆除系爭建物,原
告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確認
原處分為違法。
三、查參加人賢泰公司為原處分之
相對人,而原處分
乃為延展系
爭拆照之竣工期限,參加人欣偉傑公司則為系爭拆照之相對
人,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違法訴訟,如獲勝訴,參加人
欣偉傑公司與賢泰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均將受損害,有
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另關於本件訴訟程度,查經原告起訴並由被告答辯後,本
院已於107年5月10日及同年7月5日由受命法官進行
準備程序
,並定於同年9月6日續行準備程序,末以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梁 哲 瑋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