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4號
上 訴 人 載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家進(董事)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陳時中(部長)
上列
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4月2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
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
嗣於107年6月1日提出委任狀,亦
迄未提出上
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