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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68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警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 原   告 駿安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明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       李翰洲 律師       連星堯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陳嘉昌(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宗仁       謝曜焜 律師       楊富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警政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辯論終結 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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