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
原 告 駿安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明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
李翰洲 律師
連星堯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代 表 人 陳嘉昌(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宗仁
謝曜焜 律師
楊富淞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警政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
辯論終結
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