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84號
原 告 全心雲端運算科技有限公司(即更名前澤森國際有
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李映唐(董事)
被 告 臺北市北投區關渡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林淑華(校長)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侯宜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映唐為原告之
承受訴訟人,並准由林淑華為被告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
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
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3
條前段規定:「……第170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
時不
適用之。」同法第178條並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上揭規
定依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示,於行政訴訟
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代表人原為孫明玄,訴訟進行中於民國10
7年7月25日變更為李映唐,有原告公司
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
(見本院卷第258-263頁),因原告起訴後
迄今未見其新任
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被告亦未聲明,依
前開規定與說明,
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李映唐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另被告代表人原為吳文德,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林淑華,
有臺北市政府聘書存卷可查(見同上卷第204頁),
茲由其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羅 月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