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2號
原 告 欣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義雄(董事)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林洲民(局長)
訴訟代理人 孫幼華
潘仕傑
上列
當事人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原告
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訴訟事件(
即104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之上訴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
法律關係已經
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
兩造間106年度訴字第392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之爭
議(因「於建築物外牆懸掛冷氣」而違反該管理規約第21條
第1項第2款事由,而致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
定而經
裁罰之爭議,參
系爭原處分,本院卷p19),所涉違
反規約之事項(該管理規約第21條第1項第2款),係該台北
達康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於100年11月18日第8屆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修正通過(參本院卷p194)。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5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訴訟拆除違建
回復原狀事件(即10
4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之上訴事件),就是拆除外牆設置冷
氣室外機之民事事件,其中
爭點之一「管理委員會於100年
11月18日第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是否成立」關係到
本案原處分之規範基礎(管理規約第21條第1項第2款)是否
依法修正;雖本案系爭原處分,無需以
上開拆除違建民事事
件之判決結果為論據,但該民事事件之上開爭點,將影響原
處分之規範基礎。
茲依原告狀陳,該爭點之法律關係,已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訴訟拆除違建
回復原狀事件(即104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之上訴事件)審
理中,經本院查詢
上揭簡易訴訟民事事件判決書附卷,原告
請准停止訴訟程序者,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