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天津海鋼鋼板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于茂松
訴訟代理人 賈國棟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
代 表 人 許虞哲(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瑞紋
王麗鈞
參 加 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朝棟
參 加 人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順得
參 加 人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大森 真
參 加 人 欣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永清
參 加 人 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高煌
參 加 人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義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綏宇
律師
詹芝怡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反傾銷稅事件,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478號判決原本及
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三、(二)第15行
所
載「台商赴大陸投資企業」,應更正為「中國大陸純民營企業」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
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