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陳仕勇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代 表 人 黃明昭(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李文娟 律師
葉昱廷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劉柏良,於本院審理中依序變更為蔡蒼柏、
黃明昭,經具狀
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
二、
緣原告以事證稽憑為由,分別以民國105年9月29日被告檔案
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申請書(編號NO.1),向被告申請閱覽
、抄錄及複製:序號1「南迴鐵路案黃福來於95年6月16日、
17日電腦儀器測謊後整檔列印輸出之制式鑑定書(不是95.0
7.14刑鑑字第0950103356號人為評量製作之鑑定書)」、序
號2 「南迴鐵路出軌案95年間搜索販售意妥明之藥頭游承建
,該藥頭游承建涉嫌違反藥事法之移送書封面及文號」,及
105年9月29日被告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申請書(編號NO
.2,下稱申請書2),向被告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序號1
「950317案96次莒光號出軌現場及勘查照片、錄影等相關資
料」、序號2 「950317案連軌線鑑定、試剪報告及相關往來
公文資料(含照片及錄影資料)」、序號3 「950317案魚尾
鈑螺絲及螺帽、彈簧扣夾等鑑定及相關往來公文資料(含照
片及錄影資料)」、序號4 「940621案2057次列車出軌現場
及勘查照片、錄影等相關資料」、序號5 「940621案魚尾鈑
螺絲及螺帽、彈簧扣夾等鑑定及相關往來公文等資料(含照
片及錄影資料)」,經被告
予以否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
,經
訴願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
三、本院前因原告於105年9月29日申請
上開申請書2序號4之資料
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請求部分,亦曾另案向本院提起訴訟向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下稱鐵路警局)請求提供完全相
同之行政資訊,並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13號於107年2月22
日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依原告民國10
5年9月29日之申請,作成准予原告於依法繳納應納之
規費後
,複製或攝影民國95年3 月17日第96次莒光號列車出軌現場
勘查照片、第96次莒光號列車出軌魚尾鈑螺絲試拆實驗報告
,及民國94年6 月21日第2057次自強號列車出軌現場勘查照
片之
行政處分。」在案(見本院卷第182至189頁),
惟鐵路
警局就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提
供行政資訊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於
107年10月5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鐵路警局對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13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最高行政法
院以108年度判字第274號判決:「
上訴駁回」,已告確定在
案,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74號判決
正本附卷
可
參(本院卷第206頁至第216頁),是本件停止訴訟原因
業已
消滅,應
依職權撤銷
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