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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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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3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提供行政資訊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陳仕勇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代 表 人 黃明昭(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李文娟 律師       葉昱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劉柏良,於本院審理中依序變更為蔡蒼柏、 黃明昭,經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 二、原告以事證稽憑為由,分別以民國105年9月29日被告檔案 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申請書(編號NO.1),向被告申請閱覽 、抄錄及複製:序號1「南迴鐵路案黃福來於95年6月16日、 17日電腦儀器測謊後整檔列印輸出之制式鑑定書(不是95.0 7.14刑鑑字第0950103356號人為評量製作之鑑定書)」、序 號2 「南迴鐵路出軌案95年間搜索販售意妥明之藥頭游承建 ,該藥頭游承建涉嫌違反藥事法之移送書封面及文號」,及 105年9月29日被告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申請書(編號NO .2,下稱申請書2),向被告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序號1 「950317案96次莒光號出軌現場及勘查照片、錄影等相關資 料」、序號2 「950317案連軌線鑑定、試剪報告及相關往來 公文資料(含照片及錄影資料)」、序號3 「950317案魚尾 鈑螺絲及螺帽、彈簧扣夾等鑑定及相關往來公文資料(含照 片及錄影資料)」、序號4 「940621案2057次列車出軌現場 及勘查照片、錄影等相關資料」、序號5 「940621案魚尾鈑 螺絲及螺帽、彈簧扣夾等鑑定及相關往來公文等資料(含照 片及錄影資料)」,經被告予以否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訴願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院前因原告於105年9月29日申請上開申請書2序號4之資料 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請求部分,亦曾另案向本院提起訴訟向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下稱鐵路警局)請求提供完全相 同之行政資訊,並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13號於107年2月22 日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依原告民國10 5年9月29日之申請,作成准予原告於依法繳納應納之規費後 ,複製或攝影民國95年3 月17日第96次莒光號列車出軌現場 勘查照片、第96次莒光號列車出軌魚尾鈑螺絲試拆實驗報告 ,及民國94年6 月21日第2057次自強號列車出軌現場勘查照 片之行政處分。」在案(見本院卷第182至189頁),鐵路 警局就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提 供行政資訊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 107年10月5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鐵路警局對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13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最高行政法 院以108年度判字第274號判決:「上訴駁回」,已告確定在 案,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74號判決正本附卷可 參(本院卷第206頁至第216頁),是本件停止訴訟原因業已 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