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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8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方玲玲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游仕成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 律師       陳德禾       吳佳霖 參 加 人 詔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愷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詔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路○○巷○○號2樓建物及其坐 落之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持分(下稱 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系爭房地坐落於被告民國96年5月 17日府都新字第09601879801號函核准之自行劃定「臺北市 ○○區○○段○○段○○○○號等49筆土地」更新單元內,並 由參加人擔任實施者,經參加人於98年5月8日申請事業計畫 報核後,歷經公開展覽、公辦事業計畫公聽會、公開閱覽、 公開閱覽說明會、幹事會議審查後,再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 爭議處理審議會(下稱都市更新審議會)第68次及第103次 會議審議後同意參加人擬具之事業計畫案後,被告以102年 10月3日府都新字第10132362003號函准予核定參加人提出之 「擬訂臺北市○○區○○段○○段000○號等49筆土地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案」。參加人嗣後於102年12月6日自辦權利變 換計畫公聽會後,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經被告命參加人 補正後,再進行公開展覽、公辦事業計畫公聽會,經都市更 新審議會第230次、第248次、第257次會議後,決議就參加 人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區○○段○○段000○號等49筆 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修正後通過,被告乃以106 年3月14日府都新字第10532634902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 核定實施系爭權變計畫,並函知原告。原告不服原處分,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本件都市更新案之實施者,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 損害,茲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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