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江隆(清算人)
李宛珍 律師
丁金輝 會計師
代 表 人 蔡碧珍(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江方琪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
被告之
代表人原為王綉忠,於
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蔡碧珍,並據新任代表人蔡碧珍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
可稽(本院卷二第653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3號營利事業
所得稅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茲因該事件經本院於107年10月4日以105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2月27日以109年度判字第99號判決
廢棄發回更審,有本院電話紀錄及該判決影本可稽(本院卷二第640至641頁),發回本院後受理案號為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8號,該事件並於111年12月20日成立和解在案,有本院電話紀錄及該和解筆錄可稽(本院卷二第670頁以下),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業已消滅,
爰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麗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