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台灣村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酒井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
律師
廖郁晴 律師
潘穩中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部長)
訴訟代理人 黃忠成
江宗龍
上列
當事人間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
2月27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
辯論及再開
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7年3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梁 哲 瑋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