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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6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代 表 人 陳秉亨 訴訟代理人 侯領 律師 原   告 仲尤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亞杰 律師 原   告 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 代 表 人 李根政 原   告 蔡忠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       張譽馨 律師 原   告 楊玉樓 訴訟代理人 謝孟羽 律師 原   告 劉雪婷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蘇貞昌(院長) 訴訟代理人 施春敏       黃守儀 參 加 人 金昌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克甫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 律師       黃渝清 律師       謝礎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秉亨為原告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代表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代表人原為文魯 彬,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變更為陳秉亨,未為承受訴 訟之聲明,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