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代 表 人 陳秉亨
訴訟代理人 侯領
律師
原 告 仲尤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亞杰 律師
原 告 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
代 表 人 李根政
原 告 蔡忠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
張譽馨 律師
原 告 楊玉樓
訴訟代理人 謝孟羽 律師
原 告 劉雪婷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蘇貞昌(院長)
訴訟代理人 施春敏
黃守儀
參 加 人 金昌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克甫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 律師
黃渝清 律師
謝礎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秉亨為原告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代表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揭規定,依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
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代表人原為文魯
彬,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變更為陳秉亨,
惟其
迄未為承受訴
訟之聲明,
爰依
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