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 告 鉅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春貴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邱鏡淳(縣長)
上列
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就其未依限提供受雇勞工
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等資料予被告等受檢,而有拒絕、規避
勞動檢查之情事,依勞動基準法第73條、第80條規定,
爰以
民國105 年10月6 日府勞資字第1050060018號函,
裁罰原告
新臺幣(下同)3 萬元(本院卷第18-19 頁)。
三、
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
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
之機關所在地為新竹縣,故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
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