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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8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   告 鉅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春貴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邱鏡淳(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就其未依限提供受雇勞工 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等資料予被告等受檢,而有拒絕、規避 勞動檢查之情事,依勞動基準法第73條、第80條規定,爰以 民國105 年10月6 日府勞資字第1050060018號函,裁罰原告 新臺幣(下同)3 萬元(本院卷第18-19 頁)。 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 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 之機關所在地為新竹縣,故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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