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8號
原 告 昇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玉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季季
一、上列
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
準備程序,並定107年1月16日(星
期二)下午3時1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被告應就原告106 年12月26日
行政訴訟陳報狀之資料進行答
辯,如有相關事證請併予提出。
三、
兩造應
陳明本件原告是否有因本件長期投資產生資本公積、
原告全部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是,金額為何。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