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6號
原 告 道廣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永湧
被 告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代 表 人 黃雯婷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被告認為原告參與其辦理之「民國102年度廢棄物生(含爐
灰)清運」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
投
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依同法第
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以106年2月7日北市殯總字第1063013
6800號函,對原告為
追繳押標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決
定。原告不服,循序提出異議、
申訴,經臺北市政府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106年5月17日訴106016號申訴審議判斷駁回後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
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
果及原處分。查本件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所定
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為20萬元,在40萬
元以下,為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
,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所在地
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
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