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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8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6號 原   告 道廣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永湧 被   告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代 表 人 黃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被告認為原告參與其辦理之「民國102年度廢棄物生(含爐 灰)清運」採購案,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 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依同法第 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以106年2月7日北市殯總字第1063013 6800號函,對原告為追繳押標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決 定。原告不服,循序提出異議、申訴,經臺北市政府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106年5月17日訴106016號申訴審議判斷駁回後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 果及原處分。查本件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所定 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金額為20萬元,在40萬 元以下,為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 ,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所在地 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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