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交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永盛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芯瑀(董事長)
被 上 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所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107年
度交上字第80號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8行
所載「43.08公斤」,應更
正為「43.08公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上開規定,依行
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亦
適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