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喻勝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土墻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停止執行事件,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
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