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永利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汝斌(董事長)
被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劉惠芳
上列
當事人間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5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8號
行政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
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
,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
第3項
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8號行政訴
訟判決
送達後,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提起上訴,
惟未於上訴
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經桃園地院107年7月19日函文副知上訴
人逕向本院補提理由,上訴人亦
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
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
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
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