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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14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永利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汝斌(董事長) 被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劉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5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8號行政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 ,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 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8號行政訴 訟判決送達後,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 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經桃園地院107年7月19日函文副知上訴 人逕向本院補提理由,上訴人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 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 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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