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15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關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漢翔報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如嬌 被 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蘇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及第23 6條之1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 ,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 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上訴人為報關業者,於民國105年2月5日10時7分35秒許,以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代理岳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進口人)向 被上訴人報運進口RUNBOLD PANTS AF MEN等運動用品乙批( 進口報單號碼:第AW//05/447/P0077號,下稱系爭報單), 申報貨物計20項,同一時間即經被上訴人電腦核定應按C3( 貨物查驗)方式通關。嗣上訴人於105年2月15日以其一時疏 忽,致來貨尚有52項漏未傳輸申報為由,向被上訴人申請補 登遺漏項次。被上訴人查驗結果,將漏未申報部分增列為報 單第21至72項,並審酌原申報與實到貨物不符情事,係上訴 人未根據進口人提供之發票內容申報所致,認上訴人向被上 訴人遞送報單而對貨物名稱及數量為不實記載,違反海關緝 私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於105年10月17日以105年第00000 000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對上訴人裁處所漏進口稅額2 倍之罰鍰計新臺幣(下同)389,600元。上訴人不服,申請 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嗣提起行政訴訟,經 原審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 )駁回,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伊負責作業人員雖於忙亂 中誤按電腦按鍵,致錯誤傳輸正在繕打尚未完成作業且未經 審核之申報資料,惟於當下即洽詢被上訴人資訊室,復於年 假後開工首日即105年2月15日,備齊遺落傳輸報單細項內容 後,將總計72項貨物之全部稅費以人工建檔方式向被上訴人 申請補建檔,經被上訴人查驗確認,來貨與申報數量、重量 、金額等均完全相符,顯見伊並無逃漏進口稅之意圖,且絕 非申報不實,宜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34條、第 35條及關稅法第17條及第84條酌情議處。又被上訴人電腦傳 輸系統相關配套不夠完備,不許任何失誤亦無補救機會,常 陷報關行於不義,早為人所詬病,且被上訴人規定抽中C1、 C2類免驗貨物可修改報單,但抽中C3要查驗之貨物就不能修 改,有失公平。另被上訴人將伊補正之申報資料,誆稱為查 獲申報不實之貨品,對伊裁處高額罰鍰,有違租稅正義及比 例原則,應認原判決適用法規有所不當,為此提起上訴等語 。經核前揭上訴意旨,無非敘述對原處分不服之理由,及就 原審已論斷及指駁所不採者,復執陳詞再為爭議,並未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之一,難認對該判決之如 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 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