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16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名車家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德榮(董事) 被 上 訴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和然(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3 條第1 項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另對於簡易訴 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裁判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之一,復為同法第236 條之1 所 明定。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3 條第1 項規定 ,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 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 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 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 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3 條第2 項所列各款 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具體事實。是若當事人僅係重述其在原裁判業經主張而為原 裁判摒棄不採之陳詞,泛言主張原裁判違法,即難認已表明 原裁判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或已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不能認定已對原裁判如何違 背法令有具體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被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7 月23日15時50分許,派員會同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警員,於新北市○○區 ○○○路○○○ 巷口執行攔查勤務,查獲司機即訴外人陳光元 駕駛上訴人所有之自用小貨車(車牌號碼:00-0000 )載運 廢棄物(一般裝修混合物:水泥塊、土石、沙土、鋼筋), 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被上 訴人審認上訴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爰依 同法第49條第2 款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事業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 點附表等規定,以106 年11月 13日新北環稽字第1062238655號函併同日新北環稽字第00-0 00-000000 號裁處書裁處上訴人新臺幣6 萬元罰鍰。上訴人 不服,提起訴願,經新北市政府107 年2 月9 日新北府訴決 字第1062595788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後 ,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訴訟 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後,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79年法規是為大型工程、專業運輸及廢土回 收場所使用,至小包修改工程運送廢棄物不一定要用專業之 車子,而得以蓋帆布代之。又上訴人雖然資格不符,未能取 得證明文件,但被上訴人依法應先通知,並有配套做法,方 屬民主國家法治社會應行之作為。況且,上訴人僅係受託處 理該廢棄物,被上訴人為何不處罰委託人等語。經核,上訴 人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提出上訴,然核其上訴理由,無 非執原審論斷不採之陳詞,再事爭執,而未具體說明原判決 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事,並揭示該法規之條 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 243 條第2 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 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 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