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明珠(董事長)
被 上訴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
上列
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
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89號
行政訴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236條之2第3項
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
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
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
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
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
具體之
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
緣訴外人蘇開志以上訴人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
險人,以於民國105年2月12日因燃燒垃圾致受有「2至3度燒
燙傷佔體表面積35%」,向被上訴人申請105年2月15日至同
年3月24日
期間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下稱
系爭職業傷病給
付),經被上訴人
核定按普通傷害辦理,發給39日普通傷害
傷病給付新臺幣(下同)13,065元,蘇開志不服,申請審議
,經勞動部
撤銷原核定,被上訴人
重新審查後,於106年6月
16日以保職傷字第10660193101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按
職業傷害辦理,發給39日職業傷害傷病給付18,291元,扣除
前已核發之13,065元,補發5,226元。上訴人不服原處分,
向勞動部申請審議,經該部以106年7月21日勞動法爭字第10
60015515號保險爭議
審定不受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
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89號行政訴
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遂提
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
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1條、第13條第4項之規定,原處分之作成,有可能影響投
保單位應給付勞工保險之保險費數額,及投保單位對於安全
衛生設施改良之重視程度。且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之規定,原處分會影響投保單位應否
給予被保險人公傷病假、留職停薪等措施,對於投保單位影
響甚鉅。據此,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整體結構、
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
,應認該審議辦法亦有保障投保單位之意旨,故原判決應許
上訴人依法請求救濟,原審未查明該審議辦法兼有保護投保
單位之意旨,其適用
法律即有不當。且蘇開志係於105年2月
12日之春節期間,擅自於投保單位位於八里之倉庫燃燒私人
紙箱垃圾,致其身體受有燒燙傷,並非因執行職務而受有職
業傷害,從而原處分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亦未說明理由等語
。
惟原判決已敘明:觀諸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職傷審查準
則第18條規定,除具有實現憲法基本國策而建立社會保險制
度之
公共利益外,尚兼及保護勞工於職業傷害發生後生活之
目的。勞工保險條例之投保單位為勞工之雇主、所屬團體或
所屬機構,
渠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42條之1第1項規定,僅代
被保險人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並非
上開條文保護之對象,依上開說明,投保單位自不具
訴訟權
能;上訴人以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勞工保險條例第
1條、第13條第4項、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第29條為據,主張其為上開條文之保護對象,自乏依據
等語。經核上訴理由,無非重述其不服原處分之理由,並就
原判決所論斷及指駁不採者,復執陳詞再為爭議,
而非具體
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及合於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原判決之
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
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
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