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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5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1號 原   告 馥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淑櫻(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姚世昌(局長) 訴訟代理人 邱雅惠 上列當事人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代表人姚世昌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用之;依法律所 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 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 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 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 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 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林延文,於民國107年12月 25日變更為姚世昌(本件於107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同年 12月6日宣判),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