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5號
原 告 劉純垣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董妍均
葉堯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安家卓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添伯(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家卓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
緣參加人於民國104年7月27日擬具「擬訂臺北市○○區○○
段○○段000○0○號等9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
系爭事業計畫),向被告申請報核,經
公聽會及公開展覽等
程序後,被告於107年4月11日召開
聽證會、4月30日召開第3
25次審議會議、5月28日召開第329次審議會議,
嗣於7月4日
以府都新字第10760009073號函為准予
核定實施之處分(下稱
原處分),原告為系爭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臺北市○○
區○○段○○段000○號)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因認原處分違法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事業計畫之實施者,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
害,
爰依
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
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黃 莉 莉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