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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4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5號 原   告 一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蔚哲(董事長)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 訴訟代理人 南南華 參 加 人 陳凱榮       張隆昌 參 加 人 渥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豐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凱榮、張隆昌、渥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陳忠民建築師事務所為建築需要,於民國106年6月22 日繕具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新竹縣政府申請新竹縣竹北市 ○○段323、324地號共2筆土地指定建築線。其建築基地分 別面臨計畫道路(寬度15公尺)及現有巷道(經新竹縣政府 建設局78-84、95-488號建造執照所附書圖建築線指定在案 ,位屬新竹縣竹北市○○街○○○巷,下稱系爭巷道)。參加 人所有坐落於竹北市○○段341、341-1、337-5、337-3地號 土地部分包含於系爭巷道內。原處分機關於106年8月25日 派員赴現場會勘,其會勘結果略以:「考量本案建築基地面 臨道路,本府於民國78年核發建造執照,為顧及土地所有權 人權益,後續將依現況實測結果重新認定現有巷道範圍。」 並以106年9月1日府產城字第1060131009號函檢送會勘紀錄 ,請利害關係人於文到15日內以書面表示意見。嗣參加人於 106年9月8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陳情案,請協助釐清78年建 造執照與現況道路不符,致產生指定建築線疑義。原處分機 關於106年9月26日函轉工務局106年9月6日書函,其書函說 明二略以:「有關建築線指示之現有巷道認定部分,請依本 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相關規定辦理。」嗣原處分機關 以106年11月14日府產城字第0000000000B號公告(下稱原處 分)認定新竹縣竹北市○○段○○○○號等12筆土地(博愛街 298巷)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並自106年11月15 日起生效。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訴願決定撤銷 原處分。原告為新竹縣竹北市○○段323、324地號土地之所 有權人,主張訴願決定損及其權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經查,參加人所有坐落於竹北市○○段341、341-1、337 -5 、337-3地號部分土地位於系爭巷道範圍內,則本件撤銷訴 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參照首揭規 定,依職權命陳凱榮、張隆昌、渥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獨 立參加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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