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5號
原 告 一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蔚哲(董事長)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
訴訟代理人 南南華
參 加 人 陳凱榮
張隆昌
參 加 人 渥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豐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凱榮、張隆昌、渥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訴外人陳忠民建築師事務所為建築需要,於民國106年6月22
日繕具申請書,向
原處分機關新竹縣政府申請新竹縣竹北市
○○段323、324地號共2筆土地指定建築線。其建築基地分
別面臨計畫道路(寬度15公尺)及
現有巷道(經新竹縣政府
建設局78-84、95-488號建造執照所附書圖建築線指定在案
,位屬新竹縣竹北市○○街○○○巷,下稱
系爭巷道)。參加
人所有坐落於竹北市○○段341、341-1、337-5、337-3地號
土地部分包含於系爭巷道內。
嗣原處分機關於106年8月25日
派員赴現場會勘,其會勘結果
略以:「考量本案建築基地面
臨道路,本府於民國78年核發建造執照,為顧及土地所有權
人權益,後續將依現況實測結果重新認定現有巷道範圍。」
並以106年9月1日府產城字第1060131009號函檢送會勘紀錄
,請
利害關係人於文到15日內以書面表示意見。嗣參加人於
106年9月8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
陳情案,請協助釐清78年建
造執照與現況道路不符,致產生指定建築線疑義。原處分機
關於106年9月26日函轉工務局106年9月6日書函,其書函說
明二略以:「有關建築線指示之現有巷道認定部分,請依本
縣建築管理
自治條例第4條相關規定辦理。」嗣原處分機關
以106年11月14日府產城字第0000000000B號公告(下稱原處
分)認定新竹縣竹北市○○段○○○○號等12筆土地(博愛街
298巷)為具有
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並自106年11月15
日起生效。參加人不服,提起
訴願,經被告以
訴願決定撤銷
原處分。原告為新竹縣竹北市○○段323、324地號土地之所
有權人,主張訴願決定損及其權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經查,參加人所有坐落於竹北市○○段341、341-1、337 -5
、337-3地號部分土地位於系爭巷道範圍內,則本件
撤銷訴
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
參照首揭規
定,
爰依職權命陳凱榮、張隆昌、渥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獨
立參加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