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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6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4號 原   告 苗栗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秉濤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 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嘉志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蘇淑貞 訴訟代理人 何婉蓁       呂沛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 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8年10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請被告於3週內具狀就附件所列問題提出 說明,並逕寄影本予原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