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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6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6號 原   告 林志龍       林永富       林志文       馮光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游仕成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參 加 人 禾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和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禾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分別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 00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之一。上開土地經被告公 告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並由禾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禾霖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市○○區○○段○○ 段000○號等1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經被告公告 發布實施。嗣禾霖公司提出「擬訂臺北市○○區○○段○○ 段000○號等18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向被告申 請報核,經被告以民國107年7月19日府都新字第1073078120 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准予實施,原告不服,乃提起本 件行政爭訟。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原處分經 撤銷,禾霖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依首揭規 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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