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6號
原 告 林志龍
林永富
林志文
馮光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游仕成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參 加 人 禾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和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禾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分別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
00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之一。
上開土地經被告公
告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並由禾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禾霖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擬訂臺北市○○區○○段○○
段000○號等1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經被告公告
發布實施。
嗣禾霖公司提出「擬訂臺北市○○區○○段○○
段000○號等18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向被告申
請報核,經被告以民國107年7月19日府都新字第1073078120
3號函(下稱原處分)
核定准予實施,原告不服,
乃提起本
件
行政爭訟。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原處分經
撤銷,禾霖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依
首揭規
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