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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8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9號 原   告 陳培華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       林辰彥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凱傑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董妍均       游捷安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富都新開發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玉鳳       (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富都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街○巷○號O樓建物及臺北市○ ○區○○段一小段072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原告土地持分 為4分之1,下稱系爭房地),位於被告103年3月11日公告「 變更臺北市○○區○○段一小段718地號等16筆土地為同小 段719地號等11筆土地更新單元」之更新單元內。該都市更   新案係由富都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都新公司)   擔任實施者,並委託弘傑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   傑公司)於103年8月28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向被告 報核,被告於104年3月23日至104年4月21日辦理公開展覽30 日,同年4月15日在公展期間內召開公辦公聽會,106年11月   3日召開聽證程序,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審議處理審議會於1 06年12月25日第308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於107年7月24日 以府都新字第10730955803號函准予核定「擬訂臺北市○○ 區○○段一小段719地號等1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下稱系爭都更計畫案)」(下稱原處分)。原告以不同意被   劃入更新單元,被告有違反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及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4條規定,並實施者未 經其同意擬將其所有721-1地號道路用地土地持分捐贈與被   告,侵害原告權益等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   為判決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富都新公司為系爭都更計畫案之實施者,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該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 損害,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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