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訴字第1228號
原 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董事長)
曾至楷 律師
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周宇修 律師
李郁婷 律師
參 加 人 Central Investment Holding(B.V.I.)Co.,Ltd.
代 表 人 黃士庭
訴訟代理人 曾至楷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1228號裁定關於命Central Investment Holding(B.V.I.)Co.,Ltd.參加訴訟部分
撤銷。
理 由
一、原告前向
被告申請許可公開標售其名下100%控股之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光華公司)100%轉投資之孫公司即
參加人所持有之日本臺灣貿易開發株式會社(下稱臺貿公司)全部股權,經被告以民國106年12月28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60003978號
否准,原告提起復查且為被告107年7月31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70002659號復查決定駁回,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
三、本院109年5月27日107年度訴字122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
系爭臺貿公司股權名義上為中投BVI公司所有,故本件訴訟之結果,對中投BVI公司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
乃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
依職權命中投BVI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惟臺貿公司股權已移由欣光華公司持有,有原告將中投BVI公司移轉持有臺貿公司股權資料送交被告函、股份買賣契約書、證明書及欣光華公司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表
可參(本院卷二第7、41至50頁),是中投BVI公司已非臺貿公司股權持有人,原裁定關於命其參加訴訟部分,應予撤銷,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林 學 晴
法 官 郭 淑 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