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訴字第1228號
原 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董事長)
曾至楷 律師
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周宇修 律師
李郁婷 律師
參 加 人 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董事長)
上列
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
被告申請許可公開標售其名下100%控股之
參加人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光華公司)100%轉投資之孫公司Central Investment Holding(B.V.I)Co.,Ltd(下稱中投BVI公司),所持有之日本臺灣貿易開發株式會社(下稱臺貿公司)全部股權,經被告以民國106年12月28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60003978號
否准,原告提起復查且為被告107年7月31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70002659號復查決定駁回,
乃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
系爭臺貿公司股權,已由中投BVI公司移轉為參加人所有,則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得否公開標售該股權之爭執,不問裁判結果有利於何方,均牽涉該股權所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依
首揭規定,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林 學 晴
法 官 郭 淑 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