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景茂(局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
行政執行事
務,對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74號判決,
提起上訴,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
7日內補正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4 款規定:「(
第1 項)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第2 項)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四、上訴人為
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
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
訴願業務或與
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上訴人未依上述規定委任訴訟代理
人,並提出委任狀到院,應予補正。
二、提起上訴,
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為繳納,亦
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