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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7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景茂(局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行政執行事 務,對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74號判決, 提起上訴,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到院,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4 款規定:「(   第1 項)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第2 項)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四、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   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   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上訴人未依上述規定委任訴訟代理   人,並提出委任狀到院,應予補正。 二、提起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為繳納,亦   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