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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8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86號 原   告 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裕宏(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代 表 人 陳沼舟(大隊長)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吳岳衡       周坤 參 加 人 華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連伯瑾(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參與被告「107年度一般噪音與低頻噪音用精密積分 噪音計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之投標,系爭採購案公 告底價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招標方式採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採最低標決標,系爭採購案於民國107年4月12日開 標,計有5家廠商投標,最低標廠商為華新工程顧問公司( 即參加人),其報價229萬5,000元,其標價低於底價80% ,而有系爭採購案投標須知規定標價偏低之情形,主持人遂 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並請參加人提出書面說明。原告以107年4 月13日利字第107041301號函向被告提出異議,陳稱系爭採 購案規格表規定,噪音計規格需符合「國際電工協會IEC 61 672-1 Class 1等級或更高級(Class 10)機種」,噪音計0 1dB廠牌FUSION主機型號需搭配GRAS 40CE麥克風始能通過德 國PTB(Physikalisch-Technische Bundesanstalt)驗證; 惟參加人投標之噪音計為01dB廠牌FUSION主機型號搭配之麥 克風為MCE3,並非前述德國PTB驗證通過之麥克風型號。被 告對原告之異議,以107年5月25日北市環稽勤字第10760020 58號函(下稱異議處理結果)作成維持參加人審標合格之決 定,並於107年5月30日決標予參加人。原告不服異議處理結 果,提出申訴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 申訴審議判斷及異議處理結果。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 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首揭規定,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梁 哲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 淑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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