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08號
上 訴 人 達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清源
被 上訴 人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呂理德
上列
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
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
內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8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
院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53頁),上訴之不變期
間自判決送達之
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108年6月
10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8年6月11日始提出
行政聲明
上訴狀(見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章),顯已逾
上開
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