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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40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08號 上 訴 人 達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清源 被 上訴 人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呂理德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 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8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3頁),上訴之不變期 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108年6月 10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8年6月11日始提出 行政聲明上訴狀(見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章),顯已逾上開 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