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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7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77號 原   告 千睦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進丁(董事)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劉怡吟       張元怡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 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 用。 二、本院前因兩造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之裁判,關於原告是否涉犯 強制猥褻罪乃本件裁判之主要爭點,與本件基礎事實同一之 行為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77號刑 事訴訟審理中,因本院認上開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 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上開刑事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1835號刑事判決,於108年7月3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 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