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02號
原 告 智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重生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根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致璇 律師
被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代 表 人 陳國恩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參 加 人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 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
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採
購案之招標,因不服被告之評選結果,提出異議,復不服被
告107年6月22日署後採字第1070014544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
果,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
申訴,經審議判斷「關
於請求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部分,申訴駁回;其餘申訴不受
理」。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
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決標處分。本院因認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
爰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林 妙 黛
法 官 楊 得 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芸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