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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60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02號 原   告 智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重生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根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致璇 律師 被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代 表 人 陳國恩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參 加 人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 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採 購案之招標,因不服被告之評選結果,提出異議,復不服被 告107年6月22日署後採字第1070014544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 果,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關 於請求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部分,申訴駁回;其餘申訴不受 理」。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 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決標處分。本院因認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林 妙 黛      法 官 楊 得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芸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