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09號
原 告 東弘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江倍紅(董事長)
原 告 LUEJANDA THONGSUK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
107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等於收受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7年12月12日合法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原告等
迄未補正
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及收費答詢
表在卷
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