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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6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衛星廣播電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10號 原   告 靖洋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陸醒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 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代理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陳耀祥承受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 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詹婷怡,於本件訴訟進行中 變更為翁柏宗並由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51 頁)。 本件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年5月2 日宣判。被告代表人於宣判後之108年5月30日再變更為陳 耀祥,有被告108年6月4日通傳人字第10800292900號函附卷 可稽,嗣原告於108 年6月2日提起上訴,揆諸首揭說明,自 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