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10號
原 告 靖洋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陸醒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
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代理主任委員)
上列
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陳耀祥
承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
送達後當然停止
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揭規定
,依
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
準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詹婷怡,於本件訴訟進行中
變更為翁柏宗並由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51 頁)。
嗣本件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於108年5月2
日宣判。
茲被告代表人於宣判後之108年5月30日再變更為陳
耀祥,有被告108年6月4日通傳人字第10800292900號函附卷
可稽,嗣原告於108 年6月2日提起上訴,
揆諸首揭說明,自
應由本院
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