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威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代 表 人 卓宛姿
訴訟代理人 羅芳蘭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蘇怡心
上列
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701號違反商業會計
法等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第1項)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準據,而該
法律關係已經
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2項),除前項情形外,有民
事、刑事或其他
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
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依據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通報資料,查獲
原告於民國101年1月至102年9月間銷售行動電話儲值卡等貨
物,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5,307,489元,未依規定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詹坤、林源洋、陳進和及鍾惠
美,卻開立與大科電科技有限公司、鑫柏實業有限公司、寶
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卡有限公司、易購貿易有限公司及
奇多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營業人,經審理違章成立,
乃依稅
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
罰鍰1,000,000元。原告不服,
申請復查,經被告106年7月7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106000976
9號復查決定未獲變更,遂提起
訴願,亦遭決定駁回。原告
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
兩造間107年度訴字第290號稅捐稽徵法事件之裁判,因
有刑事訴訟牽涉本案之裁判,而該刑事訴訟事件,現正由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12701號偵辦中,此有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11月23日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公訴
不受理」判決
可參。本院認
上開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
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岐異,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明和